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油辽宁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函[2001]183号 2001-09-07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4号)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所[2000]21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中油辽宁销售分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内对中油辽宁销售分公司所属成员企业所得税预征比率调整为零,年终分公司财务决算后,由分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就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部分,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鉴于中油辽宁销售分公司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形成超缴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其各市所属成员企业2000年度结转到2001年度欠缴的企业所得税,从2001年7月18日(丹东会议)起始,全部划转公司本部统一清算。7月18日(含)以后各市补缴的企业所得款应予以退库。 三、经研究,同意对中油辽宁销售分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油人字[2000]第126号)和中油辽宁销售分公司《关于印发<中国石油辽宁销售分公司关于员工有偿解除劳动关系实施办法>的通知》(中油辽销人字[2000]139号)等有关规定,“有偿解除劳动关系”而实际支付的员工扶持金,在2000年度税前列支。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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