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人社厅函〔2022〕1036号 2022-10-12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50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进一步延缓补缴缓缴社会保险费时间。企业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企业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社保关系转移时,要按规定补齐申请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二、进一步简化办理缓缴社会保险费流程。申请缓缴的困难企业(单位)填报有关资料,签字盖章后,报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即可,不再报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审批。 三、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通过发布缓缴数据信息、采访报道企业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政策实施效果宣传,确保政策“应知尽知”,让企业放心申请。 附件: 1.人社厅发〔2022〕5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2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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