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114号 2008-12-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所附《对外投资情况表》废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税 屋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excel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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