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鲁1502刑初979号 发文日期:2022-02-28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进,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晋江市。曾于2010年8月1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以其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20年12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被逮捕。现羁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磊,山东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21〕Z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进及其辩护人贾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进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和林赢(另案处理)商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于2020年7月,介绍冠县国安纺织有限公司向晋江市叁多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和晋江市明恒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2家抵扣税款。经审计,张某进介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800000.00元,虚开税额共计92035.36元,经税务机关查证,已抵扣税额92035.36元,给国家造成92035.36元的税额损失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马某1、马某2、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进的供述和辩解,张某进手机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进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进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进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惩处。被告人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评估不适用社区矫正,其存在再犯罪的可能性,故被告人张某进不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不宜适用缓刑。故关于其辩护人“对张某进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进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0日起折抵刑期327日至2022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曲立明 人民陪审员 张春亮 人民陪审员 张美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浩然 书记员 魏翌乾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