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函[2005]9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19
摘要:隧道挖掘工程产生的应税资源(如石灰石、页岩等资源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下同)用于工程建设的,应该按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资源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渝地税函[2005]95号           2005-05-19


忠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忠地税发[2005]5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隧道挖掘工程产生的应税资源(如石灰石、页岩等资源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下同)用于工程建设的,应该按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资源税。

  同样,施工单位路基整理,挖高填低所产生的石块等应税资源以及将这些石料等应税资源加工后再销售或用于修路建房等,也应该按规定计征资源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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