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渝地税函[2005]95号 2005-05-19 税屋提示——依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请示》(忠地税发[2005]5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隧道挖掘工程产生的应税资源(如石灰石、页岩等资源税税目列举的范围,下同)用于工程建设的,应该按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资源税。 同样,施工单位路基整理,挖高填低所产生的石块等应税资源以及将这些石料等应税资源加工后再销售或用于修路建房等,也应该按规定计征资源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5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