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2016年第2号公告 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2-14
摘要: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具体为: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遂宁市地方税务局遂宁市财政局2016年第2号公告           2016-12-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遂宁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一)对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

  (三)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6%。

  (四)非住宅预征率为2.5%。

  二、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纳税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具体为:

  (一)普通住宅(包括保障性住房)核定征收率为5%。

  (二)非普通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

  (三)非住宅核定征收率为7%,其中车位核定征收率为5%。

  三、本公告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遂宁市地方税务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4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