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动产、建筑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黔地税发[2007]17号 2007-10-20 税屋提示——
1.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10月24日起,本法规涉及营业税规定的内容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规定,地方税务机关应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实行项目管理。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根据不动产和建筑业的特点,采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利用不动产和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软件,对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时申报的信息进行税收管理的一种模式。鉴于目前全省还未实施统一项目管理软件的实际情况,现对我省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管工作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销售不动产或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应在不动产销售合同签订或建筑业工程合同签订并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或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下同)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下同)。 纳税人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同时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建立代扣代缴税款台帐,如实记载被扣缴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号、代扣代缴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代扣代缴业务结束后,扣缴义务人应将余下的代扣代收凭证交还主管税务机关,并结清应代扣代缴的税款。 三、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和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售给的发票: 1.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证; 2、如实填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或《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二)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代开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和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代开票纳税人须提供以下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完税凭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不动产销售、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4.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5.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销售不动产发票、建筑业发票的样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各地主管地税机关要严格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核,加强税务机关代开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发票的综合管理,做好辖区内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基础资料的收集工作,为实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奠定基础。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附: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07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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