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4-08-05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要按照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意见,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局

2004年8月5日

  税 屋附件: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各地粮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和措施,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目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布局和结构还不合理,历史包袱较重,企业经营机制不活,市场竞争能力不强,不适应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需要。因此,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的精神,继续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更好地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中的重要作用。

  一、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原则是: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在企业改革中,切实做到政企分开,推进兼并重组,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基本要求是: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二、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为企业改革创造条件

  (四)规范处理历史财务挂帐。对国有粮食企业的历史财务挂帐,经省级人民政府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照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消化本金和支付利息。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帐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五)分步处理“老库存”粮食。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现有库存中以往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符合储备标准的要首先用于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安排,分步分批销售。对尚未销售的库存粮食,继续给予利息和必须的保管费用补贴。这部分粮食按计划销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由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对部分粮食主产区确因库存粮食数量较多、价差亏损较大,难以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行挂帐,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年归还。

  (六)做好企业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工作。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各种非主业和闲置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积极扶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扩大就业渠道,促进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集资款和医疗费等债务问题。对企业离退休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

  (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采取多渠道解决。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可以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审批的额度内,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用于购销企业(含军粮供应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面的支出。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粮食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结构

  (八)根据国家粮食宏观调控需要,在粮食主产区、主销区的交通方便地区和粮食消费集中的大中城市,国家以国有独资形式直接掌握一批粮食储备库,作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地方也可以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形式直接掌握一批粮食储备企业,作为地方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力量。这部分企业要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减少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承担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鼓励军粮供应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实行重组,提高军粮供应能力。

  (九)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每个县市可以组建一个或几个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粮食公司。粮食公司对其独资和控股的粮食企业,可以资产为纽带,实行运营管理;也可以实行租赁和承包经营。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网点分散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撤并或出售。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步伐,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在大中城市,采取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的形式,重点掌握一部分粮食加工企业和粮食连锁经营企业,保障国家宏观调控的成品粮食供应需要。积极发展现代粮食物流,推进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经营方式。

  (十一)在全国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提高在国际、国内粮食市场上的影响力,发挥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十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四、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大力开展粮食购销和产业化经营

  (十三)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所享受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继续发挥粮食流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挥主渠道作用,要通过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在与多元化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中实现。

  (十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搞活粮食流通。主产区粮食企业要改进服务方式,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收购农民粮食,掌握商品粮源。主销区粮食企业要积极从产区采购粮食,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立粮食购销关系和互信机制,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活动。

  (十五)创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方式。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发挥网点和地域优势,与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工商联手,优势互补,主动融入粮食产业化经营,努力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单一经营方式。积极开展订单收购,实行公司加农户、公司加优质粮油生产基地等新型经营方式。城镇粮食连锁经营企业要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成为龙头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连接点,形成具有一定辐射面的市场销售网络,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十六)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创立品牌,开展粮食深加工,延长产业链等方式形成集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经济实体。要以市场适销为标准,推广优质粮油品种,发展区域化、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积极探索在粮食购销、加工和实施产业化经营中农民参与二次分配的机制,提高粮油生产订单履约率。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提高粮食精深加工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促进粮食加工和转化增值。

  五、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十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多渠道筹集企业经营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逐步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优化资产质量,提高在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贷款的资信等级。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增强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积极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也可向当地的商业银行贷款。

  (十八)符合上市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本金,改善企业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也可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通过其他融资渠道,优化企业资产结构。

  六、建立新的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十九)切实做到政企分开,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营的主体。放开粮食收购和价格后,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对全社会的粮食行业经营主体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国家指定的粮食企业接受政府委托,承担粮食政策性业务;经营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经营政策性业务发生的盈利,上缴财政部门。

  (二十)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依据《公司法》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提高管理和决策水平。

  (二十一)改革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按照精干和高效原则,设定管理岗位,选聘管理人员,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的人事制度。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用工制度。按照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决定职工工资水平,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

  七、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二十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实行管理创新。要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作为管理的重点,搞好企业核算,加强资金管理,降低经营管理费用。要建立和完善充实企业资本金制度,合理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提高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要根据粮食流通的发展变化,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统计工作,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行现代化、科学化管理。

  (二十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在经营中要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带头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和质量技术标准,积极参加“放心粮油”活动。加强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坚持以人为本,搞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增强员工团队意识,培育一支开拓进取、爱岗敬业的高素质员工队伍。

  八、加强领导,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十四)切实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领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粮改总体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转变工作职能,切实担负起具体组织和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责任。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十五)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有关优惠政策。要根据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的沟通和协调,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帐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及时解除抵押关系。

  (二十六)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分类指导,及时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要指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搞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保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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