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6-23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4号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上述货物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4号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上述货物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为了解决小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财政部研究,对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小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上述货物也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部分纳税人已计征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6月2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