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濮阳市商品混凝土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24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每年5月底前,对纳税人上年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申报纳税、发票开具及取得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是否需要补(退)税款等。

濮阳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濮阳市商品混凝土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濮阳市商品混凝土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链接)

  现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为2023年10月24日至2023年11月7日,共15日,如有意见,请将征求意见表送至以下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濮阳市税务局403办公室,联系人:夏园,联系电话:6677752。

  税屋附件:

  1、濮阳市商品混凝土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2、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表

濮阳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濮阳市商品混凝土企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以水泥为原料的混凝土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设置账簿,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对水泥、碎石等主要耗用原材料和产成品必须设置明细账,登记实物明细账,按实申报缴纳税费,报送相关资料。

  第四条 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时,应按规定开具发票;购进水泥、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和固定资产时,应取得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第五条 纳税人财务核算不健全,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法确定应纳税额:

  (一)按照生产耗用的动力确定产量及销量,即每方商品混凝土耗用2度电;

  (二)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确定产量及销量,即每方商品混凝土耗用700公斤沙子、1250公斤碎石、300公斤水泥、140公斤水;

  (三)按同等规模纳税人设计生产能力确定产量及销量,即按纳税人工艺流程设计生产能力一定比例确定每年的产量及销量;

  (四)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确定产量及销量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确定。

  根据产量、销量及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纳税人销售收入及应纳税额。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每年5月底前,对纳税人上年账簿设置、财务核算、申报纳税、发票开具及取得等方面进行评估,确定纳税人的征收方式,是否需要补(退)税款等。

  第八条 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包括未设置碎石、水泥等原材料明细账、产成品明细账及实物明细账);

  (四)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五)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定期采集纳税人耗用水泥、碎石等主要原材料和电力数据,加强税收分析。供电部门依法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用电信息。

  第十一条 对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行联合惩戒,在税务行政许可、政府采购、出境、高消费、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政府性资金支持、生产许可证发放等方面依法实施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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