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负面清单 我市市场主体拟从事经营的项目或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房屋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 一、拟从事以下经营项目的: 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教育、培训、托管机构、医疗机构、药品、印刷、棋牌、桌球、农药批发零售、畜禽养殖、废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活禽批发零售、家禽屠宰、互联网上网服务等。 二、申报的住所房屋有以下情形的: (一)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 (三)军队房产。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负面清单日后如需调整,由市工商局根据实施情况评估,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对外公布。 《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一、《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湛府办[2014]22号)自2014年10月27日施行以来,对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工商登记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登记条件及材料,推行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申报制,释放场地资源,提高开办企业便利度,为我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二、《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适用于哪些市场主体(商事主体)? 适用于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三、《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什么内容? 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的工作部署,增加了全面推行市场主体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制以及不适用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的负面清单,并对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简化住所登记证明内容。同时,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的工作部署,取消须由村(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住改商”证明,改为由市场主体进行承诺。还规定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申报的住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进一步强化申请人的责任。 四、什么是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制? 是指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除了负面清单外,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提交住所信息自主申报表和住所信息自主申报承诺书即可予以登记的模式。 五、什么是负面清单? 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 (一)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和处置、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教育、培训、托管机构、医疗机构、药品、印刷、棋牌、桌球、农药批发零售、畜禽养殖、废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活禽批发零售、家禽屠宰、互联网上网服务等; (二)将法定用途为住宅的房产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自主申报表》需填写哪些内容? 需填写的内容包括: (一)市场主体名称、住所的详细地址及邮政编码; (二)市场主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房屋所有权人及联系方式、使用权取得方式; (四)住所的法定使用功能或用途; (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七、不适用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需提交哪些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不适用住所信息自主承诺申报的市场主体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二)使用非自有房产的,除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外,还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无偿使用证明。 (三)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使用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需列明作为登记住所房屋的权属、用途等内容,申请人需承诺该住所使用的场地不属于违法建筑。 (四)经批准使用部队委托管理和生活保障社会化房地产作为住所的,按照军队委托管理和保障社会化房地产有关文件规定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还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承诺书,承诺已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六)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所使用证明。 八、哪些市场主体可以申请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使用? 高新技术产业、文化创意、项目设计、软件开发、投资、电子商务等清洁、无噪音以及其他对环境无污染、人员流动小的市场主体,可使用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 九、市场主体申请“一址多照”应如何办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实行“一址多照”: (一)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同意。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出具同意一址多照场地使用的证明。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市政府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孵化器)内设立的企业,其住所不受面积、数量限制。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地级市政府部门认定为孵化基地(孵化器)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孵化基地(孵化器)服务企业应当对入孵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并做好政策指引等相关工作。 十、市场主体申请“一照多址”应如何办理? 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增设从事生产、加工、销售、种植、养殖、快递的经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可在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时申请增设经营场所登记,实行“一照多址”,但法律法规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要求的应当进行分支机构登记。企业住所与增加的经营场所不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十一、申请人对住所登记材料承担什么责任?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申报的住所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市场主体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住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材料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十二、登记机关通过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如何处理? 登记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登记的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登记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市场主体取得联系的,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三、相关监管部门怎样对市场主体住所进行监管? 对市场主体违反住所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由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登记机关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综合执法、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十四、《湛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自2019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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