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9-01-02
摘要: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不低于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的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评估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2019-01-02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的税收管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平、简便、效率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俗称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是指在景德镇市城区(珠山区、昌江区、陶瓷园区、高新区)范围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和税务机关依本办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由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领导小组负责处理。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税务机关应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有权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不低于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的计税价格(以下简称“评估价格”)时,按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评估价格征税。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一)纳税人提请异议处理环节;

  (二)征收机关进行复审环节;

  (三)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复评环节;

  (四)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环节。

  第七条 纳税人对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附件1)3个工作日内向征收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填写《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附件2),书面陈述申请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征收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附件2)及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根据以下原则进行现场勘查:对自然人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由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对企、事业单位纳税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由税务登记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正当、证明材料充分的,对其申报价格予以认可,并将相关材料报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备案。经审核认定纳税人的申请理由不属于正当理由情形或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均按评估系统出具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征收税款。

  第九条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认定属于正当理由:

  (一)经法院裁定、判决,仲裁机构裁决的(不含调解);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

  (三)房屋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导致低价出售的;

  (四)房屋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条 纳税人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款提出异议申请的,应分别提供法院裁定书、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征收机关认定属于正当理由的,以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载明价格为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纳税人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款提出异议申请的,征收机关在进行调查取证基础上按程序上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充分听取纳税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评估专家参与),集体论证,确定复审结果并出具《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书》(附件3),由征收机关据此填写《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4),将复审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复审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征收机关出具的《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4)后,按程序向征收机关提出个案评估书面申请,在《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附件4)上签署意见后,由纳税人委托具备二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重新评估,做出评估价格。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格高于或等于税务机关评估系统评估价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评估价格低于税务机关评估系统评估的,所发生的评估费用由税务机关承担。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格仍有异议的,纳税人必须先依照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缴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经初审并与纳税人进行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纳税人无异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乐平市、浮梁县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2013年第1号公告)及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景税公告〔2018〕3号)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税 屋附件

  1.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核价意见通知书.docx

  2. 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异议处理申请表.docx

  3. 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书.docx

  4. 景德镇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复审结果通知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景德镇市税务局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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