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服务管理,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一次修正,第53号第二次修正),拟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民主决策,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2293320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11月15日—12月15日 感谢广大群众的参与和支持! 税 屋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 2024年11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存量房交易市场税收公平,规范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行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自202*年*月*日起至今,在丽水市域范围内应用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对存量房交易实行最低计税价格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存量房交易纳税人均应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5条的规定进行核定。 (一)自202*年*月*日起,对丽水市域范围内存量房交易时,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不低于当地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当地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当地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以司法裁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三)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转移房屋权属的,以拍卖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税。 二、纳税人对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按照《丽水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存量房交易评税系统最低计税价格将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四、对未进入评税系统的住房和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交易,仍采取个案评估方法确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五、以前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按本公告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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