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公司支付境外广告费如何缴税?

来源:德居正财税咨询 作者:姚三贵 人气: 时间:2022-04-01
摘要: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A公司是一家中国境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一家香港的推广公司B,为其在海外市场提供广告投放等推广工作,双方按月结算服务费,A公司给B公司支付服务费,B公司给A公司提供形式票据。请问:A公司支付B公司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A公司拿到B公司提供的形式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B公司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一、A公司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A公司支付境外B公司服务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主要判断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中对于非居民企业的涉税规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实,对于非居民企业B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场所,取得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就需要扣缴企业所得税,所以判断所得是不是来源境内就很关键,而判断标准不是单纯的看付款人是谁,而是需要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来判断: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综上,境外企业B公司取得境内企业A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不属于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以不需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内A公司也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二、A公司无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对于增值税而言主要强调一个是否是完全境外行为,案例中境外B公司向境内A公司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服务,不需要征收增值税;如果不属于完全在境外发生的行为,就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某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提供服务的发生地既有在境内的也有在境外的,则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参考文件如下:

  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件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三、A公司拿到B公司提供的形式票据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境内扣缴企业或者支付企业应当以境外业务相关的书面合同、形式票据、付款凭据、缴税凭据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鉴证类报告等相关资料作为入账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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