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纳税人的捐赠扣除基数不同
某兄弟食品厂成立于2008年,属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近期,税收主管部门在对该单位200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审核中,发现其2008年通过当地政府向某养老院捐赠了50万元,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年度利润总额进行了扣除。征管人员却指出其捐赠扣除基数不能执行《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利润总额,应该是应纳税所得额。对此,企业财务人员十分不解。 由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适用不同的所得税法,其捐赠的扣除基数标准也就不一样。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言,《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60号)明确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具体来说,就是营业利润加上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其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时,只能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即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以看出,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捐赠扣除基数上在适用不同的规定,一个是会计上的概念。一个是税收上的概念。在适用会计制度方面,《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的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及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各项会计制度。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适用的是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在报表的报送上,前者为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而后者则是财会字[1997]19号所规定的资产负债表和应税所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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