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明电[1996]1号 1995-12-29 税屋提示——依据财税字[1996]1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本法规中第3条“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的规定相应废止。
税制改革后国家陆续制定了若干增值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对1995年底到期政策的清理意见已上报国务院,在国务院批准前,以下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 1.对铁路工附业单位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2.对电影制片厂销售电影拷贝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3.[条款废止]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4.对边销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5.对国有粮食商业企业经营粮食、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6.对利用废渣等生产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7.对生产黄金和白银免征增值税以及对配售黄金和白银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8.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电力减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 9.对学校办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0.对福利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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