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审核检查结果中属于国税机关技术问题的审核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区县国税机关信息中心技术维护岗职责: (一)负责审核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关系的维护,根据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对应关系表》(附件7)进行手工维护; (二)负责区县国税机关用户维护。涉及本单位税务分局(所)管理部门审核检查人员跨税务分局(所)部门调整的,根据同级流转税管理部门提供的《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操作人员变动维护表》进行维护; (三)对审核检查结果中属于国税机关技术问题的审核检查结果进行确认。 第四章 抵扣方国税机关核查管理 第十三条 区县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日登录核查子系统查看需人工分捡的核查任务,通过人工处理模块将无法自动分发的异常专用发票信息分捡到指定审核检查管理部门的审核检查综合岗。 第十四条 审核检查综合岗于当日对系统分捡的任务进行分派,通过人工处理模块将发票分派给审核检查岗(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检查。 第十五条 审核检查岗每日登录核查子系统本地核查管理模块,查看收到核查的任务,并即时打印《审核检查工作底稿》。 第十六条 审核检查岗收到核查任务后,应在18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一)对所核查专用发票记载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审核检查岗位对核查结果负责,取证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核查人员对有关企业进行核查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需要实地核查的必须两人以上(含两人)进行: 1、核查抵扣凭证原件; 2、核实是否抵扣税款; 3、查看有关购销合同、账务处理、资金往来、货物情况等; (三)根据审核检查情况提出核查处理意见,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报本部门负责人和区县主管局长审批。审批工作应在2日内完成; (四)对不需要发起异地核查的,经审批同意后,审核检查岗当日依照《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将审核检查结果录入核查子系统并提交审核检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五)对需要发起异地核查的,经审批同意后,抵扣方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岗当日依照《审核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委托异地核查处理,经审核检查综合岗复核同意后,《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自动发给开票方国税机关; (六)对审核检查结果为移交稽查处理的,经审批同意后,抵扣方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岗当日依照《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将《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移交清单》(见附件4)及相关资料移交稽查部门。 第十七条 审核检查岗每日查看异地核查回复信息,对已收到回复信息的发票,即时打印《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于收到异地核查回复信息后15日内录入审核检查结果,并提交审核检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审核检查综合岗在1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复核结果。对作出做出“不同意”复核结果的,当日通知审核检查岗,由审核检查岗纠正后再次提交复核,直至审核检查综合岗作出做出“同意”的复核结果,且自首次提交复核最长不得超过2日。 第十九条 经审核检查,对不同类型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别进行处理: (一)“不符”发票 1、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相符的,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2、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不相符、与存根联电子信息相符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3、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存根联电子信息均不相符的,根据抵扣联票面信息修改抵扣联电子信息,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二)“缺联”发票 1、抵扣联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相符的,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2、抵扣联的票面信息与抵扣联电子信息不相符的,根据抵扣联票面信息修改抵扣联电子信息,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三)“属于作废”发票 1、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2、纳税人已申报抵扣的,通过核查子系统发出《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给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审核检查。 第五章 开票方国税机关核查管理 第二十条 区县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日登录核查子系统查看需人工分捡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以下简称“委托检查函”),通过人工处理模块将无法自动分发的委托检查函分捡到指定审核检查管理部门的审核检查综合岗。 第二十一条 审核检查综合岗于当日对人工分捡的委托检查函进行分派,通过人工处理模块将委托检查函分派给审核检查岗位(税收管理员)进行审核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审核检查岗每日查看“异地核查管理”模块是否有异地核查信息,收到委托检查函后,即时打印《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审核检查岗应当在18日内完成存根联信息的核查,认真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并收集相关附件信息。核查工作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进行。 第二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后,审核检查岗当日依照《审核检查工作底稿》使用异地核查管理模块录入回复信息,并提交审核检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 审核检查综合岗在1日内做出复核处理意见,经审核检查综合岗复核同意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回复函》自动回复抵扣方国税机关。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检查,对接收的委托检查函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以下类型回复抵扣方国税机关: (一)辖区内无此纳税人的,按照“辖区内无此纳税人”录入核查子系统; (二)辖区内有此纳税人的,区分无相应存根联和有相应存根联两种情况。对无相应存根联的情况,按照“无相应存根联”录入核查子系统。对于有相应存根联的情况,核实是否属于虚开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是否相符;如果存根联和抵扣联相符,再继续核实是否按正常发票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是已按正常发票进行了纳税申报,则需要核实是否属于企业漏采集、企业误作废、国税机关漏传递、国税机关发票发售错误或其他具体问题,确定后录入核查子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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