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544号 1998-12-02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8]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要求执行,配合市局做好今年的调库和征收工作。 一、对1998年1-3季度按“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市局已按照财税字[1998]242号通告要求,以深国税发[1998]474通知明确了操作事项,由分局办理调库手续,将审批的“免、抵”税款计入了各分局的税收收入完成数。 二、凡生产企业于1998年底前出口而尚未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的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管理办法。请各征收分局、区局将该征的税款及时足额地收入国库,退税分局将该退的税款迅速退给企业。上述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仍执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 附件:国税明电[1998]56号 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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