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9]047号 1999-03-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 一、[条款废止]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分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内应由国税负责征管的国有股份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清查工作,通过清查摸清税源底数,建立管户藉册,规范征收管理,足额组织入库。 二、[条款废止]各分局要按照市局《关于上半年开展以增值税、所得税为重点的税收专项检查的通知》(京国税[1999]028号)的要求,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证券企业、汇缴及其成员企业的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 三、[条款废止]各分局要结合贯彻落实《通知》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规范管理、基础工作、电算化等方面入手切实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收入任务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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