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9]1824号 1999-12-22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22]150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局废止和失效文件目录(第二十一批)》的通知,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适用本政策规定的单位,必须是由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卫生局共同确定的单位。第一批单位有:北京红十字血液中心、宣武区献血办公室、朝阳区献血办公室、丰台区献血办公室、房山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献血办公室(通州区中心血站)、平谷县献血办公室(平谷县血站)、密云县献血办公室(密云县血站)、延庆县献血办公室(延庆县血站)。 上述单位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64号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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