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2003]121号 2003-06-0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2]1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六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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