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税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409号 2004-12-1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问题,省局已下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防伪税控企业资格认定等部分流转税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及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43号)予以明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为我省免税饲料质量检测机构。 二、凡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生产企业应将生产产品样品送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质量检测,并凭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海南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当在产品合格证明中注明送检产品所属的饲料种类,未注明种类、不能确定属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 三、主管国税机关对当地免税饲料生产企业应加强监控管理,并可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进行抽样检查,如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及时纠正。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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