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某房地产开发项目2020年已经完工,并完成了大部分住宅销售,只剩下一些大面积的商铺。2021年6月与客户B签订分期销售协议,协议约定向B销售一套面积200平方的商铺,总价350万元。其中2021年6月份收款30%,2021年11月份收款40%,2022年3月份收剩余的30%。收到全款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问题是,基于这份分期销售合同,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结转成本? 案例分析:由于A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是已完工产品,不能再按照预计毛利率交纳所得税。根据国税2009年31号文,“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节奏和金额确认收入,如果提前收到款项,就应该提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根据配比原则,销售成本也应该按比例结转。会计处理上,基本都以交付为会计收入确认的时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形成期间差异。 实务中,如果收款和交房时间间隔很小,建议积极沟通同步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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