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2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13
摘要: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四节 电子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全市国税系统应以便利纳税人办税为目的,积极推行网上申报,建立以电子申报为主体的多元化申报格局;以保障税款安全及时入库为目的,大力推广缴税电子结算方式,积极拓展税银联网缴税的覆盖面,在办税服务厅实行POS机刷卡缴税。

  第二十二条 外部网站是面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服务的纳税服务平台,以政务公开、税法宣传、纳税服务为宗旨,遵循规范统一、高度集中、突出重点、信息共享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网站在市局网站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运行机构分为主管职能部门、技术支持部门和内容承办部门。

  网站包括市局网页和区分局子网页,两级网页由市局纳税服务部门统一管理,网页的内容承办和日常信息维护由市局和各区分局分别负责。

  第二十三条 123661纳税服务热线是为纳税人提供电话自动语音和人工坐席服务的纳税服务平台,涵盖纳税咨询、办税指南、涉税举报、投诉监督等服务功能,由市局纳税服务部门管理。123661纳税服务热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坐席人员的培训,确保涉税咨询答复准确度,不断探索和改进相关技术,提高热线电话接通率。

  各单位应配合做好后台业务支持工作,及时准确地回复疑难问题,确保坐席人员能够如期向纳税人反馈。

  第二十四条 短信系统是以短信形式为纳税人提供涉税信息服务的纳税服务平台,由市局纳税服务部门管理。短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做好短信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短信系统的正常运行,并不断改进相关技术,逐步拓展短信服务功能。

  各单位短信管理员应按短信系统管理相关制度及纳税人需求做好短信服务工作。

  第五节 管理服务

  第二十五条 征管部门应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简化办税程序和环节,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时限;规范、简并纳税人报送的各种办税资料,提高工作质效。

  各基层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市局有关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办税程序,不得任意要求纳税人增减办税资料。

  第二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应当根据管户责任和管事要求,加强与纳税人的联系与沟通。告知纳税人联系方式、岗位职责、服务事项和监督方法;向纳税人提供提醒告知、宣传咨询、援助服务、预约服务等;了解纳税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情况;征询和反映纳税人的意见、建议;帮助纳税人解决困难。

  第六节 检查服务

  第二十七条拥有税务检查权的机关或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税务检查执法的范围、职权、依据和程序行使税收执法权,严格依法执行税务检查公开、告知制度。

  第二十八条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进行全面、准确的解释和说明。税务检查实施结束时,应当将检查的结果和主要问题向被查对象说明,并就发现的问题对纳税人进行政策辅导,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能力。

  第二十九条 市局稽查机关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对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无论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均须受理。举报中心应当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减少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节 个性化服务

  第三十条 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涉税审批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

  第三十一条 实行便利直通车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在登记认定、申报纳税、汇总纳税、发票供售、日常稽查、出口退税等方面为大企业、重点税源监控企业等直通车服务对象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二条 实行援助服务。在明确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对需要提供纳税服务援助的老年人员、残疾人员、下岗人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纳税人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税收援助,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办税辅导或为其办理有关涉税事项。

  第三十三条 引导税收志愿者活动。各单位应当积极引导有意向、且具备一定税收知识和服务技能的社会人力资源,通过组织税收志愿者团体、建立纳税人协会等方式,以社区纳税服务为重点,为需要涉税帮助的特殊群体无偿提供税收援助服务。

  第八节 救济服务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在行使税收执法权时,应当依法告知纳税人具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请求税务行政赔偿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十六条 市局通过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外部网站、投诉电话、发放评议表、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受理对纳税服务质量的投诉、对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对于各类投诉、举报,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处理,做到件件有落实,对于署名的投诉、举报,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或举报人。

  第三十七条 市局法规部门负责税务行政复议、赔偿和组织听证。纳税人提出申请或要求后,法规部门依法告知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赔偿以及听证的程序、时限和相关资料等事项,并依法组织复议、听证。发现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变更或撤销。对于依法应当给予税务行政赔偿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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