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纳税服务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局建立纳税服务情况通报制度、纳税服务问责制度、纳税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进行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市局建立常规性第三方评价制度,完善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纳税服务工作的评议评价机制,加强外部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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