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2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13
摘要: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23号        2008-08-13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利、及时的服务,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拓宽纳税服务渠道,丰富纳税服务内容。

  第五条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提升纳税服务整体能力。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配合,交换涉税数据,提高征管联动水平;加强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 纳税服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模式。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纳税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纳税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办理;市局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工作。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