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23号 2008-08-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三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健全纳税服务体系,进一步深入开展纳税服务工作,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市国税系统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无偿、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规范、全面、便利、及时的服务,促进纳税遵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不断拓宽纳税服务渠道,丰富纳税服务内容。 第五条 纳税服务工作应当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提升纳税服务整体能力。加强与地税部门的协作配合,交换涉税数据,提高征管联动水平;加强与工商、银行、公安、海关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共享信息资源;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支持和引导税务代理机构健康发展,发挥税务代理的服务功能。 第二章 纳税服务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全市国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模式。市局纳税服务职能部门负责全局纳税服务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各基层单位负责纳税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办理;市局各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纳税服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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