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具备哪些实体条件? 回复意见: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文件要求,总机构应及时将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例3:建筑企业项目部未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被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就地预缴的,总机构如何处理?(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因企业违反规定未开具该证明的而被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就地预缴的,预缴税款暂不能到总机构扣除,项目部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仍应全额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已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提供了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却仍被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就地预缴的,总机构如何处理?(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项目部按照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仍被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建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例5: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若总机构由我省国税局征管,跨省项目部预分的所得税向当地的地税局进行缴纳的,总机构在汇缴时是否可以将该预缴税款一起进行汇算清缴。是否属于“国税函[2010] 39号文件规定,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按总局文件规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分的,汇缴时可以作为已预分税款处理。 备注: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问题内容: 回复意见: 根据上述规定,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即应向项目所在地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例6:建筑企业分支机构,无外出经营许可证的,如何纳税?(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例7:企业经营运输业务,发生的运输业务在地税代开票,对其附征的所得税税款如何处理? (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 例8:如何理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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