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难点政策解答

来源:苏州国税 作者:苏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1-05-05
摘要:提示 江苏省苏州市的解答,有针对性和代表性,值得全国所得税同行借鉴和参考。...

例2: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具备哪些实体条件?
问题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中第二条关于二级分支机构;以及《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关于二级分支机构释义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存在不同理解。我单位为一家电力建设单位,在一些省份承揽电力建筑安装任务,因税务局与我方对上述文件中二级分支机构存在分歧,能具体解释一下二级分支机构具备什么实体条件吗?包括他的实体条件,和存在形式。

回复意见: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文件要求,总机构应及时将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及时出具有效证明,二级分支机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30

例3:建筑企业项目部未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被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就地预缴的,总机构如何处理?(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因企业违反规定未开具该证明的而被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就地预缴的,预缴税款暂不能到总机构扣除,项目部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仍应全额汇总到总机构,由总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已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提供了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却仍被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全额就地预缴的,总机构如何处理?(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项目部按照规定履行合法程序仍被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多征的税款,建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例5:国税函[2010]156号: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若总机构由我省国税局征管,跨省项目部预分的所得税向当地的地税局进行缴纳的,总机构在汇缴时是否可以将该预缴税款一起进行汇算清缴。是否属于“国税函[2010] 39号文件规定,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按总局文件规定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预分的,汇缴时可以作为已预分税款处理。

备注: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征收?

问题内容:
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在项目所在地按照0.2%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由当地地税机关征收还是应该与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致,在当地的国税机关缴纳呢?

回复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根据上述规定,总机构下设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即应向项目所在地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13  

例6:建筑企业分支机构,无外出经营许可证的,如何纳税?(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暂按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核定征收。

例7:企业经营运输业务,发生的运输业务在地税代开票,对其附征的所得税税款如何处理? (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在未有新规定前,为避免重复征税,仍按照国税函[2006]249号规定处理。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9号)   
一、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退税事项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可直接抵缴该纳税人次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也可在汇算清缴后办理退税,退税额不超过纳税年度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超出部分,由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事项。?
二、上述纳税人的退税事项在每年汇算清缴时予以结算办理。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有关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因代开货物运输发票而缴纳的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不予退税。

例8:如何理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
问题内容: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关于第7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的“自开始生产经营”是指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时候还是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或者有其他解释?有相关文件依据吗?
回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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