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与所得 回复意见:(超市)销售购物卡是否确认收入,应当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商场、超市销售购物卡环节不能满足所得税收入确认的条件。 2、企业取得各类未明确需要纳税的收入是否需要计入纳税? 例1: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需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吗?(苏所便函〔2010〕14号) 补充说明:关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苏所便函[2010]14号中明确的对于确实无法偿付的款项,不包括期间双方仍有正常业务往来的情形。即: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以及超过两年以上未支付确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2: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税务上是否要确认收入?(苏所便函〔2010〕14号) 例3:用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将2002-2007年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减资弥补亏损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问题内容: 回复意见:上述事项可以理解为你公司减资后将款项归还给股东,股东再以同样的款项捐赠给你公司用以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八款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 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例5: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是不是应该扣除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二)规定:“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不能扣除2008年之前未分配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 2、收入确定时间问题 回复意见: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向相关单位缴纳的电力增容费、管网建设费、集中供热初装费,根据国税发【2008】875号文件,应在收取费用或者取得索取收款凭证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 例2:股权转让分期收款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因此,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缴企业所得税。无法收回的款项可作为损失处理,但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应严格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例3:企业购买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如何计提缴税?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营业税答复略。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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