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难点政策解答

来源:苏州国税 作者:苏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1-05-05
摘要:提示 江苏省苏州市的解答,有针对性和代表性,值得全国所得税同行借鉴和参考。...

例4:分期确认房租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问题内容:
一次收的房租20万,租期为2年,已确认了20万的收入同时给租方开具了20万*5%=1万的营业税,现想分期确认收入,只确认10万的收入,请问税务上怎么处理?

回复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此,一次性收取的房租收入既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也可以分期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9

4、视同销售收入问题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都属于企业内部的处置资产行为,资产所有权没有发生改变,新企业会计准则不视同销售,新税法也不再列入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房产在销售之前作为自用,如办公或者出租也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没有外购和自产的限制。

例1:国有独资公司将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否涉及所得税?
问题内容:
国有独资公司将其控股40%的子公司(此子公司为上市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另一国有独资公司,是否涉及企业所得税,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独资公司将其长期股权投资无偿赠送另一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无偿赠送行为,不符合公益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22

例2:股权出资成立公司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问题内容:
我公司以一个全资子公司的100%股权评估作价与甲公司合资成立A公司。我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评估作价2200万元占A公司55%股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800万元占A公司45%股权。我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以子公司的股权评估对外投资,增值的1200万元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具体适用哪个法规?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你公司用对全资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换取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应视同销售处理,相应评估增值应作为企业所得纳入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15

例3:会所俱乐部会员卡中免费消费的项目是否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题内容:
我公司旗下会所俱乐部办理客户会员卡,客户购买卡后取得会所所有项目的折扣或免费消费资格,如果客户在购卡时已经支付会员卡费,该费用为取得资格费,不冲抵以后消费,也不可退,那么在凭卡免费参与会所一些项目时,这些免费的项目是否要视同销售再按市场价确认收入纳税?还是不用再次确认收入?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就会员费收入问题规定: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4

例4: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纳税?
问题内容:
公司有一项专有技术,账面成本为0元,经评估后作价30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企业会计处理为长期股权投资3000万元和资本公积3000万元。问:该项投资是否要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税务处理,并交纳相关税金以及应交纳哪些税金?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以专有技术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交换,应按照评估价值确认股权和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税务处理。涉及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21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9 号规定: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例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如不能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应如何确定其收入?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企业处置资产不属于148号文件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而是以销售为目的,或购买后在一个纳税年度以后处置的,按公允价值确认其销售收入。

5、不征税收入问题
例1:企业购买土地后,政府又返还购买土地款,返还款能否直接冲减地价不做补贴收入处理。(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除符合总局关于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否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备注: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王文燕1]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例2:关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的电费补贴收入问题:
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取得的电价补贴收入,供电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业发票,企业是冲成本费用,还是直接作补贴收入征税?(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电价补贴收入符合总局关于不征税收入的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否则应当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例3: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作为认定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之一。“增加资本”、“计入资本公积”是否属于符合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如属于,则如何确认对应支出?(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提供的资金拨付文件,如果规定资金的专项用途仅为“增加资本”或“计入资本公积”,相应资金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例4:不征税收入在季度申报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办理相应手续?(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不征税收入在在季度申报以及年度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苏国税发[2010]32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备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苏国税发[2010]32号)

财税〔2009〕87号文件第一条所指“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是指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制定并下发的具有适用普遍性的规范性文件。
对符合财税〔2009〕87号文件规定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在进行季度申报时,必须将该项资金所对应的拨付文件复印件、取得时间作为申报表附报资料报送。
年度申报时,应当将使用和结余情况作为年报附列资料申报,并对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所计算的折旧、摊销数额和账务处理情况以及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进行单独说明。
企业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单独核算,并建立台账逐年登录备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日常管理、风险核查、纳税评估等环节,对企业申报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进行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调整。

例6: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等不征税收入孳生的利息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苏所便函[2010]8号)
回复意见:残疾人福利退税不属于税收优惠的范畴,能否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照财税[2008]151号以及财税[2009]87号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参照《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不征税收入作为银行存款孳生的利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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