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改革系列研究:消费税改革、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改革

来源:经济观察报 作者:蒋飞 人气: 时间:2024-09-11
摘要:目前国内增值税是我国税收的第一大税种。收入由地方征收后按照中央:地方5:5分成。2023年国内增值税收入6.93万亿元,占当年全国税收收入的38.3%,占GDP比重为5.5%。国际对比看,增值税对我国税收的贡献相对较高。

2.消费税改革如何支持地方增加财力?

2.1 我国消费税现状

目前国内消费税是我国税收的第四大税种。财政部数据显示,2023年国内消费税收入1.6万亿元,占当年全国税收收入的8.9%,占GDP比重为1.3%。


我国目前征收的消费税为中央税,更多起到调节生产消费和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主要针对三类特定商品征收:过度消耗资源和危害生态环境的商品(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过度消费不利于人类健康的商品(如烟、酒)以及只有少数富人才能消费得起的商品(如贵重首饰)等征收,可以理解成一种“选择性消费税”。全球50%以上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新西兰、卢森堡、瑞士、奥地利以及南美许多国家,都采用类似的“有限型课征范围的消费税制度”[1]。与此对比的则是无选择性的、一般消费的增值税(“一般性消费税”),如意大利、日本、韩国、以色列等国,可能更加接近此类税制。

不过从消费税占GDP比重看,对比全球一些消费税制度与我国类似的发达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卢森堡、新西兰等,2010年—2019年其消费税收入占GDP比重的平均水平在2%以上,我国的这一指标可能还有一定的上升空间。


从征收环节看,除金银首饰和超豪华小汽车的征收环节涉及零售端、卷烟涉及批发端,其他多数商品均在生产环节征税,意味着消费品的生产单位(或委托加工方/进口单位)是主要的征税对象。一般来说,在生产环节征税,一则征管难度较小,二则具有较大的收入弹性,与经济增长关系较密切;但同时也可能引发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竞争、盲目扩产,不利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和经济、环境绿色可持续发展。由于目前消费税征收的多数税目的生产地在全国分布不均匀,并且其过度消费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因此更加适宜作为中央税或者中央和地方分成。

从计税方式看,我国消费税实行从价计税、从量计税,或者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税基分别锚定销售额、销售数量或两者共同决定,应纳税额分别是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或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从价计税的消费品包括:烟(雪茄、烟丝)、其他酒、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从量计税的消费品包括:啤酒、成品油;既从价计税又从量计税:烟(卷烟)、白酒。


从消费税贡献行业看,目前我国消费税对十五项税目开征,其中对税收贡献最大的四项分别是烟草、成品油、汽车和酒。2023年发布的《中国税务年鉴》数据显示,2022年我国消费税涉及的产业中,烟草制品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批发业、汽车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分别占全部消费税的38.8%、35.5%、12.2%、6.9%和4.6%,合计占比超过97%。鉴于卷烟在生产和批发环节征收两道消费税,其余行业并未涉及批发环节征税,我们将批发业的消费税归入烟草类,意味着烟草相关税收大约贡献消费税的一半。


从消费税贡献省份看,由于消费税多数在生产环节征收,相关消费品产量较高的省份贡献的消费税收入也更强。如广东省原油加工、啤酒、卷烟和汽车产量都位于全国前列;上海市汽车产量虽不及广东、重庆,但其产值可能相对较高。山东省原油加工和啤酒产量均位于全国31省前二,云南省卷烟产量占比常年位于全国第一。在分税制规定下,消费税由对应省份征收后悉数上缴中央财政,上缴消费税大省多为烟、成品油、汽车、酒生产大省。


从消费税征收资金用途看,成品油消费税具有专项用途,其余作为财政收入统筹支出。根据2008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用于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改革新增税收收入按顺序分配给:一、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二、补助各地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三、对种粮农民增加补贴,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补助支持;四、按照各地燃油消耗量、交通设施当量里程等因素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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