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难点政策解答

来源:苏州国税 作者:苏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1-05-05
摘要:提示 江苏省苏州市的解答,有针对性和代表性,值得全国所得税同行借鉴和参考。...

6、特殊收入
例: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如何进行所得税处理?(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对政策性搬迁收入,有重置计划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再税前扣除。如A企业2009年度被拆除厂房账面剩余价值90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重置950万元的固定资产,则就1000—950=50万元的余额纳税,900万元的拆迁损失因已得到补偿,不再重复税前扣除;新增固定资产950万元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五年是指企业从政府相关部门收到搬迁补偿收入之日计算的五年。

备注: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抵扣?
问题内容:
我司现正在搬迁,如从政府处取得的搬迁收入1000万元,重置固定资产100万元。按国税函[2010]118号的规定,以900万元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请问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如在税前抵扣,是否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相矛盾。还是118文中对搬迁税收方面有优惠?即重置固定资产的折旧可否在税前抵扣?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因此,重置固定资产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0

备注:苏国税所便函〔2010〕26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开发项目的开发用地,构成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成本要素,因政府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被拆迁,取得的政府补偿款,因此不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

7、其他收入问题
例1:企业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经协商给予价格的减让,但发票此前已按全额开具,售货方无合法票据,对此少收的货款如何处理?(省局四季度政策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企业售出商品因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扣、折让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方凭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开具非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收回原票作废处理,重新按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或者凭购货方相关入帐凭证确认折扣、折让金额后冲减销售收入。

例2:某商场购商品返购物卡,例如:购1000元商品送100元购物卡,在随后购150元商品时可抵用只需付50元现金,开出了1000元和150元两张发票。此种情形如何确认所得税收入?(省局四季度政策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购商品返购物卡,可参照买一赠一方式确认销售。具体确认时,销售1000元商品时按1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商品成本;销售150元商品时,按50元确认收入,并按实结转成本。

二、税前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实际发生原则
包括:1.“真实性原则”:即支出是真实发生的,一般来说,发票是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重要凭据,是合法有效的票据的第一选择,但决不是唯一的凭据,不能认为,没有发票就一律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如相关业务如不属于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或者不属于《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相关的例如合同、支票等作为适当凭据。2.“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3.“权责发生制原则。”

例: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什么?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所得税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一条中的税金发生额是指实际交纳的税金还是依照征管法计算应交纳的税金?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所称税金是指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税金,这里的实际发生是指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才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04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必须支出是从性质和根源上同收入直接相关,第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企业的非公益性赞助支出、企业为雇员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已出售给职工的住房的折旧费用等;第二,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如老板、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健身费用、家庭消费等。

例:代表企业形象的悬挂在办公室的昂贵的字画如何列支,如何摊销?(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对企业随意列支费用的限制。例如:国税函[2009]3号对工资合理性原则的判断条件;又如企业以劳动保护费的名义发给员工高档服装,明显违反合理性原则。
1、合法凭证问题
例1:企业取得的航空搬运费是否为合法的行业票据?
问题内容:
企业货物运输中取得的东方航空公司的搬运费数据,中铁快运股份公司的包裹票,是否为合法的行业票据?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的航空货运单、铁路发货单据是否能够作为计提进项税的依据?

回复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以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办法》第四十二条“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税务机关统一管理。”另外,根据《民用航空运输凭证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运输凭证是指与从事民用航空运输活动相关的凭据,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货运单、逾重行李票、航空邮运结算以及退票、误机、变更收费单和旅费证等用于航空运输的纸质凭证。”

因此,以上规定的票据均为合法的行业票据。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因此,公司取得的“航空货运单、铁路发货单据”符合以上规定的,可以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01

例2:企业之间融资或向自然人借款,其支付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在《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凭借贷合同、借据、资金使用发票、个人所得税代扣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

例3:非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只用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盖在内部结算凭证上作为与企业外来结算的依据,是否一定要开具发票方能税前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国税发[2007]108号文件,银行代收费业务必须使用税务发票,“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之前,暂由省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此除银行自营业务外,银行代收费业务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外业务必须提供合法的税务监制发票作为支付凭证。

例4: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公司于2008年销售一批设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今年我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方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我公司,同时要求我公司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000万元。请问:我公司的3000万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进行账务处理时后附什么原始凭证。需不需要对方给我公司开具发票?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税前扣除。

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7

备注: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违反经济合同发生的赔偿支出,如相关业务根据《发票管理办法》不属于发票开具范围的,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赔付协议、支付凭证等凭据税前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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