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难点政策解答

来源:苏州国税 作者:苏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1-05-05
摘要:提示 江苏省苏州市的解答,有针对性和代表性,值得全国所得税同行借鉴和参考。...

例5:法院判决企业支付的赔偿金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法院判决我公司侵犯另一公司的著作权,需赔偿相应款项,有判决书,请问可否税前抵扣,依据是什么?

回复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企业支付的侵犯另一公司著作权的赔偿金可以税前扣除。但如属于罚金、罚款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9

备注:商场、超市发生“假一罚十”的支出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企业因违反经济合同(承诺、要约)对客户或消费者的赔偿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具体依据应包括经济合同或商家承诺,客户(消费者)购、退货证明,付款凭证和消费者的收款凭证税前扣除。如因经营假货而支付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法院或行政机关作出),不得税前扣除。

例6:支付非本企业人员的赔偿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我企业2010年12月5日,临时请两名非企业职工,对一厂房进行修理施工,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调查确认,属于工伤事故,由我企业承担80%的赔偿金即30万元,请问该笔赔偿金是否可以在今年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你企业工伤赔偿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0

例7、企业发生职工工伤补偿支出,如有双方合同、乡镇有关部门或法律事务所的调解协议,是否允许直接据实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金额有无限制?(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对合理的补偿支出据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事故(工伤)鉴定意见(医疗证明)、医药费、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例8: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或接受投资取得的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具体的业务进行判断,相关业务如属于应当提供发票的情形,应当要求接受方提供发票。不属于开具发票的情形,则可以凭双方签订的协议、资产评估证明、资产权属转移发生的税费等相关资料入账。

例9:境外支付费用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在境外发生的或向境外支付的费用,如支出发生地所在国合法凭据管理与中国不同、不能提供发票类凭证的,可以凭相关合同或协议、付汇凭证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税企双方存有疑义的,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

例10: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赔偿等税前扣除凭什么合法凭证税前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支付给农民的土地赔偿、青苗补偿费等支出,凭相关政府规定补偿标准的文件、赔(补)偿协议、受偿人签字的收款收据等税前扣除。
 
2、人工费用支出
例1: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税务处理归属于工资薪金范畴还是职工福利费范畴?(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归属职工福利费范畴,在工资薪金总额14%限额内扣除。

例2:企业投资者将自己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等费用可否税前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或者企业投资者将自有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的,如企业投资者可以确认为计税人数,发生的上述费用一律计入工资总额,按规定税前扣除;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例3:外籍人员的住宿费、洗衣费等税前扣除问题。(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属于与任职与受雇有关的支出,应当按照工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例4:服装费是直接作为劳动保护费支出还是列入福利费?(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企业实际发生的劳保用品支出,符合国家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或属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的,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发放现金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例5:企业补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在所属年度还是补缴年度扣除?企业只为少数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一般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所属年度扣除。如企业在所属年度与实际缴纳年度税负一致,且不会造成企业获得不当税收利益的,也可以在补缴年度扣除。

企业为少数职工而不是全体职工缴纳的补充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例6:保险费等福利费用可在税前扣除吗?
问题内容:
所得税条例三十五条规定:投资者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可以扣除,但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扣除范围中没提到投资者。我想咨询一下,投资者的具体范围怎样界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可以扣吗?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因此,如果该投资者在本企业任职,企业为其发放工资薪金,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则贵公司以该投资人的工资为基数缴纳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17

例7:企业向保险公司进行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业务,雇主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为: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须负医药费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企业发生的雇主责任险费用,能否作为管理费用和福利费用在税前中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例8:公司按照规定自行建立、自行集中、自行管理(不汇入医保部门等第三方)的补充医疗保险能否税前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根据财税[2009]2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苏劳社[2002]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财税[2009]27号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表述是“支付”,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因此在企业自设帐户管理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计入单独帐户管理的补充医疗保险等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例9: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仍按财税[2005]35号和国税函[2006]902号文件规定,股票期权能否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在总局未明确前暂不得税前扣除。

例10:企业注销时尚余的职工福利费结余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在清算时未向职工支付的应付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并入清算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

例11: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能否作为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基数?
回复意见:企业实行劳务外包,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人员的劳务费,不属于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作为本企业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计算基数。

3、利息费用
例1: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相关问题。
问题内容:
税法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支付利息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但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否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还是只是基准利率?

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因此,公司间的借款,利息符合金融企业同期同类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的,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07

例2: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率是否可以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问题内容:
国税函[2009]777号中规定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这些规定中均未涉及利率。而涉及利率的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是针对向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的,又未涉及自然人。那么,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利率是否可以就不受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限制了呢?

回复意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部分……”因此,企业向关联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利率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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