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3:企业向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全额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备注: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 问题内容: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例4: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未收取利息,税务机关是否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核定其利息收入。(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章 资本弱化管理第九十一条“企业实际支付关联方利息存在转让定价问题的,税务机关应首先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第五章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例:有关财税[2008]121号的疑问 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其中所说的企业的实际税负是怎么算的?是指当年度纳税调整并已扣除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税率(25%)计算的实际应缴纳的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这样一个税负率?还是未扣除利息支出的应纳所得税额除以营业收入?或者实际税负具体又指的什么? 回复意见:首先关联企业之间融资利息,必须符合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例:无租使用房产缴税时,是否进行基数调整?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因此,无偿提供房屋给其他单位使用如不属于关联交易,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例5:企业将取得的借款无偿转借给其关联企业,其发生的利息如何税前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例6:企业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是否需要资本化?(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备注:《暂行条例》第37条: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暂行条例》第38条是利息支出的标准。财税[2008]121号是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关联方文件。国税函[2009]312号是投资未到位利息支出规定。 例7:股权投资相关利息费用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回复意见:根据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关投资资产计税成本的确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4、佣金手续费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经营范围分为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是指企业在申请登记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是指不需批准,企业可以自主申请的项目。《通知》中所要求的合法经营资格,除国家明确规定必须有经营、从业资格的行业外,其余行业暂不作要求。 例2:个人是否需要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回复意见:按照财税[2009]29号文规定,“其他企业”应该“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因此,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都应该“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且此资格必须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取得的。 国家税务总局 例3:销售人员的包干费用如何税前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例3: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是否属于保险企业?是否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第一款中“保险企业”相关规定执行?(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例4:国税发【2009】31号文第20条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的佣金比例为不超过服务收入的5%。房地产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其佣金比例按多少扣除?(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例5:代收费手续费超过5%能税前扣除吗?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总额的5%计算限额。” 物业公司代收电费,供电公司付给的手续费不得超过每笔代收电费总额的5%,超过部分不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4、扣除时间问题 购卡企业:对纳税人办充值卡获得发票而没有实际货物购进(或实际消费)的,办充值卡支出应作为预付款项,支出当期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时按实际用途根据税法规定列支。 例2:企业在2009年1月发放2008年计提的12月份的工资,具体在哪一年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例3: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企业仍未取得发票,所得税如何处理?(苏所便函〔201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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