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难点政策解答

来源:苏州国税 作者:苏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1-05-05
摘要:提示 江苏省苏州市的解答,有针对性和代表性,值得全国所得税同行借鉴和参考。...

例4:跨期发票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内容:
2009年12月开出的发票10万。由于经办人等原因,本公司在2010年6月份才取得发票,并计入账中,请问在计算2010年所得税时,该笔10万费用能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合理划分费用的所属年度,属于2009年度的费用,不能在2010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27
 
例5:年末暂估商品进成本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内容:
对于使用计划价核算的企业,在商品“货到单未到”的情况下,会计上允许其暂估入账,次月初红字冲销。在年末,当暂估商品已销售且已转成本,势必影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项目和金额必须真实合法,此部分商品已转的成本是否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购入商品的相关凭证,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即可计入当年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10

5、折旧摊销
例1:购入的旧设备如何提取折旧?
问题内容:
我公司向同行业企业购入对方已使用过5年的机器设备1台,该设备出售方购入时的原值是25万元,已提折旧11.875万元。现我公司以13.125万元向该公司购入该设备,该设备预计使用寿命还有5年。根据会计准则,我公司应该以25万元为计提折旧的基数,分5年提取剩余折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请问,我公司现在是按25万元,分5年提取折旧,还是按13.125万元,分10年提取折旧?

回复意见: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年限,不论是新旧设备,均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以及第六十条处理。其中对购入的旧设备又以按实际使用剩余年限提取折旧。计税基础应为13.125万元加上相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19

例2:企业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可以税前列支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成立于2009年1月,2009年7月转入正常经营,筹建期间共发生开办费100万元,根据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我公司将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5年进行摊销,09年共摊销10万元,请问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的费用是100万元还是10万元?

回复意见:根据问题的描述,您是按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的,您一经选定这一处理办法,则不得改变。因此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列支的费用应是摊销额10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5/06

例3:租入店铺的首次装修费用如何进行摊销?
问题内容:
1、我司是零售行业,存在租赁相关的店面作为经营场所,为营造营业环境,我司会对刚租入的店面进行内、外墙面的粉刷、地面装饰、安装消防设施、电线灯具等电气材料、VI、代言人灯箱、等装饰装修,我司是按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按三年进行纳税调整,请问此操作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首次装修后,我司会根据店面设施的老化、市场装饰风格的改变、VI、代言人及营销策略的改变,平均每年均会对租入店面进行局部的重新装修,并更换老化、过时内部设施,请问此部分费用是否可以一次进入当期费用?

回复意见: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的初次整体装修支出,凡符合《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做为长期待摊费用支出,分三年摊销。今后发生的装修支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0/20

备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例4:国企改制后,资产评估增值部份所提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问题内容:
一电力公司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与省电力公司共同持股,改制过程中发生评估增值,新公司按评估后的价值进行了相应账务处理(未重新建账,只作账务调整),以后年度按资产新价值所提固定资产折旧是否作纳税调整?

回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因此,资产评估增值按照新价值计提折旧应做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29

6、其他扣除问题
例1:基建期间发生的赞助、工会经费支出如何记入基建工程成本?
问题内容:
1、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其发生的赞助支出,是全额记入基建工程成本中,还是按什么标准记入基建工程成本? 2、整个企业处于基建期间,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否需要调减基建工程成本?

回复意见: 1、赞助支出应当计入营业外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应当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  2、企业发生的工会经费支出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2/23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从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原《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停止使用。(苏州市总工会解释其2010年10月才领取新版收据,所以我市自11月起采用新版收据。)

例2:计入在建工程项目的招待费、教育经费是否需要纳税调整?(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适用税法关于招待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的相关规定。

例3:企业发生的高尔夫会员费,其费用性质,是属于“个人消费”还是“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如何确定?(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企业发生的高尔夫会员费,一般作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确属企业所拥有的会员证,且能保留每次消费的明细、消费的人员、证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活动内容等资料按以下情形进行所得税处理: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支付该会员费时按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按业务招待费有关规定摊销扣除。

例4:总局2010年11号公告《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存续期间,应当保证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不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税务师事务所因赔付造成职业风险基金额度低于近5年主营业务收入总和3%的,应当于本会计年度终了前提取补足职业风险基金。赔付支出的职业风险基金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列支。”职业风险基金是否可以在计提时列支?(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总局2010年11号公告关于职业风险基金列支方面只规定按实列支,所以在计提时不得列支。

例5:会议费的税前扣除具体有什么要求? (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企业税前扣除的会议费用除应能够提供合法凭证外,还应准备能证明其真实性的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图像资料、支付明细等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无需报送)。 

例6: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题内容:
公司自产的一种产品,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为8.54元/个,单位生产成本6.5元/个。公司将为了提供市场占有率,将该产品用于市场推广。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除按8.54元的单价做收入、6.5元单位成本做成本申报外,请问: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如何确认?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推广费用的申报口径应当为主营业务收入与销项税额之和。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07

三、资产损失问题
1、是否需要审批
例1:厂区的道路损毁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损失?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厂区内修建的道路,已列作固定资产管理,现在发生损毁,能否作为固定资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
“第五条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六)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贵公司可以按照以上规定处置固定资产清理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08

备注: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确定了资产损失是否需要审批的基本原则:一、除列举项目外资产损失均需审批;二、纳税人无法准确辨别项目可申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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