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企业清算期间的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批?(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例3:新税法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可直接税前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新税法后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无论是正常转让,还是由于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均需要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备注: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也同样规定。 例4:关于无形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批?(苏所便函〔2010〕14号) 例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企业利用企业的资金,在正常经营范围以外,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期货、股票、基金等的投资,如这部分投资发生损失,可以申请在税前扣除吗?如这部分投资取得受益,可以并入企业的经营所得享受相应的优惠吗?(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例6:在建工程停建、报废,要求提供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等,实际工作中遇到企业因生产经营问题自行决定停建、报废在建工程的,非国家、政府部门强制要求的,是否属于资产损失报批范围?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例7: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其中的“使用年限”是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还是指企业实际使用年限,如生产设备税法规定最低年限10年,企业按15年计提折旧,第12年时该设备报废,该损失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例8:金融企业变卖抵债资产发生的损失是否需要进行审批?(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例9:省局今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业化审核中明确对存货因超过保质期而报废发生的损失可作为正常损耗自行计算扣除,建议省局发函明确。(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例10:假币损失税前如何扣除? 回复意见:如果经银行部门出具的假币证明,可以做为损失扣除,且属于正常的损失,无需税务机关批准。 国家税务总局 2、审批条件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帐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你单位该项设备其实并没有处理完毕,收取的只是定金而并不是资产处理收入,因此此时不应当就该项财产损失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例2: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是否一定经处置后才能报批?(苏所便函〔2010〕14号) 例3:应收款项单笔数额较小可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其标准如何掌握?(苏所便函〔2010〕14号) 例4: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如能提供其它企业对同一债务人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的,是否可以按照类推原则税前扣除?(苏所便函〔2010〕14号) 例5: 银行因职员涉及刑事犯罪造成的现金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引用条文(国税发[2009]88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略)第十四条(四)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 3、损失金额确定 回复意见:2009年1月1日之前,对于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但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转出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例2:代垫诉讼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代垫诉讼费不属于贷款类债权,根据57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帐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帐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备注:我省对代垫诉讼费的处理原则:应由由被诉人承担的代垫诉讼费在支出时不得列支。代垫诉讼费的列支跟随所对应的资产损失,若所对应的资产损失已审批扣除,代垫诉讼费可以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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