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列支年度 例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可补办审批手续?(苏所便函〔2010〕14号) 根据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规定,对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在损失确认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因此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但由于CTAIS2.0无法操作,因此,如果企业审批年度和损失确认年度的税负一致,不存在亏损、弥补亏损、减免税情形的,可在审批年度作纳税调减。 例2:国税函〔2009〕772 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 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文件提到的“各种原因”是否需要区分什么性质的原因?(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例3:某银行对2008年发放的一笔贷款报损,但只提供了对同一个债务人2009年发放的一笔贷款向法院起诉的材料,此种情况是否可以类推?(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例4:企业固定资产、存货报废,企业作为09年度损失并在09年度作出会计处理,但是在2010年度处置并取得了处置收入,在税法上是作为09年度的损失还是2010年度的损失?(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四、税收优惠问题 备注: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只按文件列举的范围掌握。 例2: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应提供哪些备案资料?(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例3:托管收益是否能做收投资收益免税?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2、所得减征免征 例2: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原材料进行初加工,形成产品后直接销售的,是否可以享受初加工优惠政策?(苏所便函〔2010〕14号) 例3、污水处理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再生水、中水、污泥及污泥处理产生的化肥和营养土等副产品收入,能否作为项目所得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苏所便函〔2010〕14号) 3、高新技术企业 例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是否可按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口径掌握?(苏所便函〔2010〕14号) 例3: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文件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应达到的比例,以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为标准,“最近一年”如何确定?(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应申报资料所属期为2008-2010年,则“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所指“最近一年”为2010年。相应的,如果该企业通过认定,则优惠期间为2011、2012、2013纳税年度。 例4: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惠,相关比例的口径应如何掌握?(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核的,应按照认定办法及指引的规定办理。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备注:研发费用备案指标口径为“当年度”。 开发费未能达标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15%的优惠政策吗?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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