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线索 1994年以来,我国大致按照“统一税法、降低税率、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原则推进企业所得税改革。 1997—2002年,企业所得税的中央本级占比不足40%,主要是所得税分享改革之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按照隶属层级来划分,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归中央,地方企业的所得税归地方。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改变了前期的分享方式,2002年按照中央:地方5:5分成,2003年开始转为中央:地方按照6:4分成。2003年之后,企业所得税中央本级占比一直高于60%,且在大多数省份,中央本级占比超过60%。
向前看,提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比例是一个可选方向,这或许是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中“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的题中应有之义。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与所在地的公共服务、营商环境关系密切,企业因享受所在地公共服务而获利和纳税,所缴纳税收为当地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提供资金支持,这使企业所得税具有受益税的特征。地方获得企业所得税多少与企业盈利关联不断增强,提高地方财政分成比例或有利于激励地方政府改善营商环境与公共服务、重视企业盈利与绩效提升。 此外,在共享税模式下,企业跨地区经营会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在地区间的税收转移,引致地区间税收背离和分配不公问题。为此,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照价值创造地或来源地原则划分,先由经营活动地、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预征,再由总机构汇算清缴。对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可基于包含雇员、资产、销售收入等因素的公式法,在地区间进行分配(李建军,2022)。 3.企业所得税改革,如何影响地方财政收入? 我们测算若分成比例从央地6:4改为央地5:5分成,带动地方财政收入增长3.5%,北京、上海、浙江、天津、山西等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相对较高。 由于改革落地时间点暂未明确,考虑数据可得性与可比性,本文将2022年作为基期,以2022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作为存量核定基数进行模拟测算。假设中央独享企业所得税维持不变,剩余可供中央与地方共享的部分中,地方财政分成比例从40%提升至50%,将为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25%、约3808亿元,约占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3.5%。分省份看,可带动本省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长1.6%到6.1%不等。
总结看,“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为下一阶段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改革提供了思路。我们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可能的改革方向有三点。 第一,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进一步完善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有助于减轻欠发达省份退税负担,不过其更多影响地区间分配,对财政收入增长直接影响不大。 第二,优化共享税分享比例和规则,或需更多时间调整。其有助于缓解留抵退税在地区间分配不均问题,更多影响地区间分配,对财政收入增长直接影响不大。若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取消费地原则,以2022年各省居民消费支出占全国比重大致衡量消费地原则下的增值税地区分布,对比实际(生产地原则)增值税收入地区分布看,人口、消费支出较高地区如河南、湖南、河北、云南、广西、吉林等省(自治区)有望获得更高增值税收入。若企业所得税分成比例从央地6:4改为央地5:5分成,大约可带动地方财政收入增长3.5%,北京、上海、浙江、天津、山西等省(直辖市)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相对较高。(以上相关测算结果对假设条件依赖较大,仅供参考) 第三,增值税进一步简并税率。可能引起增值税收入减少,并且地区间分布可能有微调。假设未来增值税税率从“13%、9%、6%”简并至“9%、6%”,地方政府增值税收入总量可能有所下降,地方间分布情况变化可能不大,北京、上海等经济生产附加值较高省(直辖市)增值税收占全国比重可能略有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改革落地时间点暂未明确,改革具体方案和细则有较大未知性,并且实际上地方财政收入变化可能也伴随中央转移支付同步变化,对地方政府财力的影响需要综合、动态考量。 注释 [1] “增值比例”为测算值,增值比例=2022年国内增值税收入/9大行业GDP*税率加总 [2] 其中:农业指农、林、牧、渔业;工业指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指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其他服务业是指第三产业中除前述5个行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风险提示 国内宏观经济政策不及预期;本文测算中包含较多假设,实际情形可能有偏差;国际宏观经济贸易环境超预期走弱;财税改革节奏不及预期;信用事件集中爆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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