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热点难点政策解答

来源:苏州国税 作者:苏州国税 人气: 时间:2011-05-05
摘要:提示 江苏省苏州市的解答,有针对性和代表性,值得全国所得税同行借鉴和参考。...

4、列支年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上述资产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扣除。

例1: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可补办审批手续?(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确认年度在三年(含)内的,税务机关可以受理,并按照损失确认年度所适用的税收政策予以审批;超过三年以上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

根据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规定,对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后应在损失确认年度税前扣除。企业因此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但由于CTAIS2.0无法操作,因此,如果企业审批年度和损失确认年度的税负一致,不存在亏损、弥补亏损、减免税情形的,可在审批年度作纳税调减。

例2:国税函〔2009〕772 号文件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 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而未能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文件提到的“各种原因”是否需要区分什么性质的原因?(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按照总局772号文件规定各种原因都可以,不再区分例外情况。

例3:某银行对2008年发放的一笔贷款报损,但只提供了对同一个债务人2009年发放的一笔贷款向法院起诉的材料,此种情况是否可以类推?(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类推原则适用没有向以前年度或向以后年度的限制。如某银行于2008、2009年向甲企业分别提供了两笔贷款,2008年的金额小,2009年的金额大。考虑到诉讼费的金额,银行向法院起诉时肯定是选择金额小的贷款起诉。银行选择2008年的贷款提起诉讼,法院于2010年裁决,则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的损失年度是2010年;按照类推原则同一诉讼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在认定2009年贷款损失时适用, 2009年贷款也认定在2010年发生损失;反之,银行选择2009年的贷款提起诉讼,法院于2010年裁决,则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的损失年度是2010年;按照类推原则同一诉讼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在认定2008年贷款损失时适用,2008年贷款也认定在2010年发生损失。

例4:企业固定资产、存货报废,企业作为09年度损失并在09年度作出会计处理,但是在2010年度处置并取得了处置收入,在税法上是作为09年度的损失还是2010年度的损失?(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企业发生的损失,应在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鉴于企业认定损失的年度实际的损失金额并未确定,因此应作为2010年度损失按规定税前扣除。

四、税收优惠问题
1、免税收入
例1:根据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不包括私立医院的医疗收入和民办学校的学费收入,对此类收入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在总局另有规定前,非营利组织的认定仍按财税[2009]123号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仍按财税[2009]1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备注: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只按文件列举的范围掌握。

例2: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应提供哪些备案资料?(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申请享受此项优惠的企业,应提供农户小额贷款涉及户数,对应的贷款余额数、实际享受优惠的利息收入数(10%部分),同时准备相应的明细表备查(不需报送)。

例3:托管收益是否能做收投资收益免税?
问题内容:
我公司拟受托对母公司下属的另一家子公司进行托管,按协议约定,以子公司经营的税后净利润做为我公司的托管收益,该子公司所得税率与我公司一致,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将该收益做为投资收益列账,并予以所得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你公司并没有对另一子公司投资,因此取得的托管收入属于服务性收入,不属于投资收益,不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10/11/23

2、所得减征免征
例1:农产品初加工企业从事面粉加工,生产出的麸皮、糠糟所得是否作为免税所得?养蚕种所得,能否列入农副产品养殖、作为免税所得?(省局二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在总局另有规定前,加工麸皮、糠糟所得,养蚕种所得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   

例2: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原材料进行初加工,形成产品后直接销售的,是否可以享受初加工优惠政策?(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原材料进行初加工形成产品后直接销售的,如果符合《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

例3、污水处理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有再生水、中水、污泥及污泥处理产生的化肥和营养土等副产品收入,能否作为项目所得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在总局另有规定前,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相应优惠的所得口径仍按税法第27条第3款、条例第88、89条,财税[2009]166号文件的规定掌握,限于生产经营所得。

3、高新技术企业
例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工资、收入的口径如何把握?(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人员、工资、收入的口径,凡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没有特殊规定的,按《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相关填报掌握。对税收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企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有关口径掌握。

例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收入是否可按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口径掌握?(苏所便函〔2010〕14号)
回复意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不能简单等同于通过“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产品收入。各地对申请认定或已经通过认定的企业的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属于规定的领域范围存在疑问的,可以根据认定办法及指引的有关规定按程序提交认定小组。

例3: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文件规定,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应达到的比例,以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为标准,“最近一年”如何确定?(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对应申报资料所属期为2008-2010年,则“最近一年的销售收入”所指“最近一年”为2010年。相应的,如果该企业通过认定,则优惠期间为2011、2012、2013纳税年度。

例4: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惠,相关比例的口径应如何掌握?(省局四季度问题解答)
回复意见:已经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申请享受相应优惠,年度相关指标的比例应当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口径为“当年度”。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对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核的,应按照认定办法及指引的规定办理。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备注:研发费用备案指标口径为“当年度”。

开发费未能达标的高新技术企业能享受15%的优惠政策吗?
问题内容:
我公司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期限从2008-2010年,2008-2009年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2010年由于新产品销售大增,造成我公司技术开发费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其他都符合高新技术认定标准,请问,我公司2010年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吗?

回复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六条规定;“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本通知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因此,你公司在2010年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15%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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