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维修按建筑服务税率是9%还是按修理13%开票并纳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9-08
摘要: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对其他现代服务的理解,也应侧重于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重要特征的把握。

  问:中央空调维修按建筑服务税率是9%还是按修理13%开票并纳税?

  解答:

  中央空调安装在建筑物上或者说是依附于建筑物,属于建筑物附着物,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之一。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对其他现代服务的理解,也应侧重于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重要特征的把握。对机器设备使用后的常规性的安全检测、性能测试、运行调校,符合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特征,按“其他现代服务”来计税。而中央空调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换件等,“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来计税。

  综上所述,如果是中央空调的维修保养服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而中央空调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换件等,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来源:税屋  作者:彭怀文   2022.08.29


  上面的一则问答,引发了网友们各种激烈的讨论,下面让我们来看看网友们都提出了哪些问题呢?

  网友:

  可以这么理解吗?如果维修走的是采购合同,按购料开具13%税率的发票,如果走的是维修合同按6%走现代其他服务吗?

  答: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因此,如果对方主营业务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且合同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税率为13%是正确的;反之,合同为维护保养合同,且对方主要是以提供服务为主业的,就按照6%的“其他现代服务”。

  网友:

  那中央空调维护合同按工程合同缴印花税了吧?

  答:中央空调维护合同,增值税上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该类合同不在《印花税法》列举的征税合同中,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网友:养护按其他现代服务没有异议,但是维修换件,觉得还是13%合适,安装空调按建筑服务应该合理。

  答:

  对于该问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的解答: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办法的,税率为9%,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征收率为3%。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答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问题解答链接: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wtww/nszx2

  网友:

  维修保养,有时需要换点配件,你说它是维修也好,保养也罢,按多少税率计算?中国的税制不要人为搞得那么复杂!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1有如下规定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中国目前的增值税规定是相对复杂,税率档次也比较多,因此在即将立法的《增值税法》中,据专家透露将适当简并税率。

  网友:

  那么像这种修理是不是属于印花税法里的承揽合同应税税目呢,维修保养又是不是属于承揽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印花税税源明细表》他“填表说明”将“承揽合同”直接分类为: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合同、测试合同、检验合同。

  因此,如果是修理合同则属于印花税承揽合同范围,但是维修保养不包括在内。另外,对于不动产的修缮合同,应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网友:

  修理、维修怎么区分?有点迷茫。

  答:维修时物件可能未损坏,修理时物件已经损坏。维修:有三种释义,分别为更换配件;纯维修配件;根据功能改修,维护和恢复,维护、保养、修理。

  修理:指对于损坏了的不整洁的物体和事物进行修复和理顺。对象为物品时,有维护、修葺、整治的意思。

  网友:

  维修行为很相似,税率差距这么大?

  答:现在的增值税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只能期待增值税立法后税率合并后得到改善。

  网友:

  中央空调出现故障需要修理、换件等应按“建筑服务-修缮服务‘,”如果是中央空调的维修保养服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修理换件与维修保养没多大区别呀?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文章中已经做过解释: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对其他现代服务的理解,也应侧重于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重要特征的把握。

  对机器设备使用后的常规性的安全检测、性能测试、运行调校,符合技术性、知识性这两个特征,按“其他现代服务”来计税。在实务中确实不太好区分,一般理解是不更换零部件的情形下算维护保养。

  网友:中央空调维修的部件费和人工费,都是适用13%的税率,公司收到的发票也是13%的。9%虽然说的有道理,但是13%难道不合理吗?

  答:主要需要看维修单位的情况。在中央空调维修的过程中,通常涉及到更换零部件和人工费(服务),所以就属于混合销售。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因此,如果提供中央空调维修的单位,其主营业务是缴纳13%税率(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在混合销售的情形下对中央空调维修是应该按照13%税率开票;如果主营业务不是13%的,则在混合销售的情形下对中央空调维修是应该按照9%税率开票。

  来源:税屋整理   2022.09.08



  2011年5月的解答——

企业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问:一般纳税人企业的中央空调修理费,可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信、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发生的修理费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5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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