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家从事广告业务的非居民企业来电咨询。2010年底该公司购买了3栋别墅作为外籍人员来华居住地,日常管理委托当地一家物业公司负责管理。 由于外籍人员来华次数较少,别墅利用率不高,今年该公司准备将其中2栋别墅对外出租,租赁和日常管理继续委托该物业公司负责。该公司问出租别墅取得的租金收入该如何缴纳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中规定:“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对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以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全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中国境内的承租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代扣代缴。 如果非居民企业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或者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应视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该公司已将出租别墅的日常管理权委托给了物业公司,因此该公司应属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出租别墅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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