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该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就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明确为以下13项。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二)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三)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四)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五)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六)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七)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八)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九)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十)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十一)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十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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