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2011-12-21 税屋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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