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企业与我厂有密切业务往来,A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另一自然人借款用于经营,由我厂及法定代表人共同提供担保。目前,A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无力偿还借款,法院裁定由我厂还款。我厂的担保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A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行为引发的贵企业担保事项,属于与贵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不能税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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