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日强点评: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收入总额(补贴收入),作为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核算,会计准则(不作为政府补助)与企业所得税(不作为收入总额,自然谈不上不征税收入)并无差异,所以不征收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特别强调不包括出口退税。这是理论与实务的共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对此曾有相关规定。 文中仅为肖太 寿老师的个人理论观点,其理由自然是新企业所得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74号)[已失效]。失效或废止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62号)。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同样除直接减免外,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三种税收优惠应作为收入总额,再考虑不征税的相关规定。
一、企业获得各种税收优惠收入的纳税风险
二、应对策略
根据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基于财税[2008]151号 财税[2011]70号的规定,如果企业获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应计入当年的收入总额。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的三个条件,则企业获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增值税、先征后退增值税、先征后返增值税应从当年的收入总额中扣除,免征企业所得税,否则,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是如下: 第一、出口退税属于企业收入总额的一部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的是全部收入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增值税)属于企业的一种收入,应并入到企业的收入总额中。 第二、出口退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很显然,出口退税不属于第(1)项和第(2)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中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显而易见,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也不归属于第(3)项。
第三、出口退税不属于免税收入。 很显然,出口退税亦不在上述四项规定之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增值税)是企业收入的一部分,既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应当作为政府补贴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中,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案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 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开具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08]151号 财税[2011]70号的有关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按4%征收率减半缴纳了增值税,减半的税额需要并入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减免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3、企业获得各种营业税和消费税优惠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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