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价工[2012]220号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政策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7-30
摘要: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项目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对在此期间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统一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2年1.30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0元和2015年1.15元。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价工[2012]220号        2012-07-30

省电力公司,各辖市物价局: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关于继续扶持光伏发电政策意见》(苏政办发[2012]11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继续扶持我省光伏发电的价格政策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对扶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认识

  光伏产业是我省战略新兴产业,在国内乃至国际市场占有较大的比重;同时,光伏产品的应用对于支持光伏产业发展,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省政府的决策和部署上来,提高对利用价格杠杆扶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促进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的各项价格工作,为扶持我省光伏产业的应用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继续对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价给予政策扶持

  (一)对享受中央财政资金补贴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其上网电量按我省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

  (二)为继续鼓励光伏发电,对《江苏省光伏发电推进意见》(苏政办发[2009]85号)中明确的2009年至2011年的电价补贴政策暂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实施新一轮光伏发电项目扶持政策,执行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对在此期间新投产的非国家财政补贴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地面、屋顶、建筑一体化统一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上网电价分别确定为2012年1.30元、2013年1.25元、2014年1.20元和2015年1.15元。

  三、明确工作职责确保价格政策落实到位

  (一)价格主管部门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我省光伏发电价格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加强对光伏发电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为本地区光伏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申报和审批提供必要的协助。二要在职责权限范围内,进一步对涉及光伏发电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减轻企业负担,为光伏发电企业发展创造良好价费环境。三要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做好本地区光伏发电项目政策实际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适时对光伏发电产业链上下游重点企业的生产发展情况加以关注。四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切实把扶持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的工作做实、做好。

  (二)省电力公司

  一是要为我省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提供便利条件,缩短光伏发电企业并网发电、产生效益的“等待期”。二是要全额收购光伏发电的上网电量,积极筹措资金,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与企业及时结算,确保扶持政策落实到位。三是要加强对我省已投产及预计投产的光伏发电项目资金结算情况的总结与测算,为政府决策提供详实依据。

  (三)光伏发电企业

  一是要多渠道争取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和金太阳项目的补贴,运用风险投资、金融信贷、吸引外资等多种形式筹措企业发展资金。二是要积极向地方政府争取对光伏产业在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三是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努力拓展海外电站接单能力,强化光伏发电企业的竞争力。

  以上确定的上网电价是根据现有国家政策制定的暂行价格,今后国家进一步调整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时,我省再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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