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管理要求 一、政策概述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经审批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审批权限 除特别注明外,报批类税收优惠均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应以正式公文批复。在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其他年度,只需按要求备案登记。 即征即退企业按月申请退税时,均由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后办理。 三、项目及要求 (一)粮油企业 1.优惠内容:粮油企业免征增值税。 (1)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及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免征增值税; (2)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1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审批权限: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会同级财政部门、粮食部门按年审核确定。其他粮油经营企业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年审批。 5.纳税人应报送的资料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加报的资料 ①粮食、财政部门出具的承担国有粮食收储业务证明; ②《粮食承储资格证》(中央储备粮储存企业提供); ③《粮食收购许可证》(地方储备粮储存企业提供); ④县(含)以上人民政府粮(油)收购计划或相关证明; ⑤动用储备粮(油)正式批文或有关证明。 (2)其他粮油经营企业应加报的资料 ①粮食部门提供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与申请纳税人提供资料核对); ②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救灾救济粮票(证) 、水库移民口粮票(证)及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及按规定销售价格供应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的证明(其他粮食企业提供)。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 1.优惠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增值税,按所在地县(市、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2)《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增值税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41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初次申请时应加报的资料 ①《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或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认定意见及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残疾证; ②企业与在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与安置的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按月退税申请时提供的资料 ①《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退税计算表》; ②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残疾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证明材料,如保险证书、保单等(若上述险种已由残疾人员自行购买或由其他途径购买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③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 (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 1.优惠内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 (1)再生水;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3)翻新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5)污水处理劳务; (6)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 (7)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初次申请时应加报的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财税[2008]156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文件规定应提供的产品); ③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④上年度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证明(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⑤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2)每年初备案时加报的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年检或换发新证时提供); 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按文件要求提供); ③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100%) 1.优惠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100%。 (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 (4)以废旧沥青混泥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泥土; (5)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6)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子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7)以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为原料生产的干化污泥、燃料; (8)以废弃的动物油、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 (9)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 (10) 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为原料生产的乳化油调和剂及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11) 以人发为原料生产的档发。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初次申请时应加报的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财税[2008]156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③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按文件要求提供); ④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⑤上年度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证明(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⑥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检测证明或技术要求报告(按文件要求提供); 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2)每年初备案时应加报的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年检或换发新证时提供); 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文件规定应提供的产品); ③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80%) 1.优惠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80%。 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以沙柳为原料生产的箱板纸。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审批权限: 税收优惠资格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在批准优惠期间的其他年度,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审批确认或备案确认后,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月审核办理退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初次申请时应加报的资料 ①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②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③上年度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证明; 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 (2)每年初备案时应加报的资料 ①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②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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