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50%) 1.优惠内容:增值税即征即退50%。 (1)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2)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 (3)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酸、乳酸钙、沼气; (4)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 (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 (6)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7)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 (8)以粉煤灰、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氧化铝、活性硅酸钙; (9)利用污泥生产的污泥微生物蛋白; (10)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瓷绝缘子、煅烧高岭土; (11)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 (12)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0.5㎎/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13)以废弃天然纤维、化学纤维及其制品为原料生产的纤维纱及织布、无纺布、毡、粘合剂及再生聚酯产品; (14)以废旧石墨为原料生产的石墨异形件、石墨块、石墨粉和石墨增碳剂。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 3.审批权限:第(11)款的税收优惠资格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其余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各项税收优惠在批准优惠期间的其他年度,均应报审批国税机关备案确认。审批确认或备案确认后,各项税收优惠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月审核办理退税。 4.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初次申请时应加报的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财税[2008]156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②《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③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按文件要求提供); ④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同意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⑤上年度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证明(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⑥符合规定标准的产品检测证明或技术要求报告(按文件要求提供); 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2)每年初备案时应加报的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年检或换发新证时提供); 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规定产品质量标准要求及生产工艺要求的检测报告(按文件规定提供); ③上一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有关数据(财税[2011]115号文规定应提供的项目)。 (七)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水泥) 1.优惠内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即征即退100%。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审批权限:税收优惠资格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认。在批准优惠期间的其他年度,报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确认。审批确认或备案确认后,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按月审核办理退税。 5.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初次申请时加报的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②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2)每年初备案时应加报的资料 ①《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年检或换发新证时提供); ②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按生产线每年提供一次检测报告)。 (八)软件产品 1.优惠内容: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纳税人初次申请或年检换发新证时应加报的材料 (1)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九)铂金生产企业 1.优惠内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6号)。 3.执行有效期间:无固定期限。 4.初次申请及每年初备案时加报的材料:铂金纯度证明材料。 (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1.优惠内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2)《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32号)。 3.执行有效期间:无固定期限。 4.初次申请及每年初备案时加报的材料:具备资质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 (十一)军队、军工系统及军工产品 1.优惠内容:包括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军队系统内部生产、销售、调拨、供应部分货物免征增值税,一般工业企业生产部分军工用品免征增值税等。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货物和劳务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11号) ;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1号)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35号)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64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初次申请时加报的材料 ①军队、军工系统企业证明或代号; ②军需工厂(指纳入总后勤部统一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 (2)纳税申报或退税时加报的材料 ①军队、军工系统以外企业军品生产销售合同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文件; ②军品生产计划或合同。 (十二)黄金生产和销售 1.优惠内容: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8号); (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3.执行有效期间:无固定期限。 4.销售伴生金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加报的材料:检测单位的资格证明和每笔伴生金业务的检测报告。 (十三)合同能源管理 1.优惠内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按次确认。 4.纳税人应加报的资料 (1)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材料; (2)与用能企业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及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的说明资料。 (十四)飞机维修劳务 1.优惠内容: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102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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