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管理要求 一、政策概述 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有关资料申请备案,经确认备案后,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未经主管国税机关确认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备案机关 备案类税收优惠,均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登记。 三、项目及要求 (一)古旧图书 1.优惠内容: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1.优惠内容: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三)自产农产品 1.优惠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7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 1.优惠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和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五)蔬菜 1.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六)鲜活肉蛋产品 1.优惠内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七)农业生产资料 1.优惠内容: (1)生产销售农膜、氮肥、磷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2)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3)生产销售氨化硝酸钙、尿素、磷酸二铵免征增值税; (4)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硝基复合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2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初次备案时应加报的资料: 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企业应提供相应生产企业取得的在有效期内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和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在省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八)饲料产品 1.优惠内容:生产和批发、零售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5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初次备案时应加报以下资料 经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的具备资质的饲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所有饲料产品合格检测报告。 (2)每年1月31日前还应加报以下资料: ①以前年度已检测并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原有饲料产品按大类选择品种检测的上年度检测报告(按不低于大类品种10%检测); ②上年度所有新产品检测报告。 (九)公安、司法部门 1.优惠内容: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侦察保卫器材产品、民警服装免征增值税;劳改工厂生产的民警服装销售给公安、司法以及国家安全系统使用的,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9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纳税申报时应加报的资料:生产销售合同或相关证明材料。 (十)国产支线飞机 1.优惠内容: (1)生产销售的支线飞机(包括运十二、运七系列、运八、运五飞机)免征增值税; (2)农五系列飞机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0]5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五适用国产支线飞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97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纳税申报时应加报的资料:每批次的生产计划或相关合同。 (十一)黄金期货交易 1.优惠内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期货交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6号)。 3.执行有效期间:无固定期限。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初次备案时应加报的资料:交易资格证明材料(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证明); (2)纳税申报时应加报的资料:《黄金结算专用发票》(结算联)。 (十二)钻石 1.优惠内容: (1)对国内钻石开采企业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自产钻石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2)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 3.执行有效期间:无固定期限。 (十三)校办企业 1.优惠内容: (1)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2)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十四)生物制品生产 1.优惠内容:按6%简易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初次申请时应加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明。 (十五)生物制品经销 1.优惠内容: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 3.执行有效期限: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4.初次申请时加报的资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十六)血站供应临床用血 1.优惠内容: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初次申请时应加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2)纳税申报时应加报每批次医疗机构用血证明。 (十七)医疗卫生机构 1.优惠内容: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营利性医疗机构自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初次申请时应加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 (2)纳税申报时应加报每批次自产自用制剂证明。 (十八)铁路货车修理 1.优惠内容: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征1 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初次申请时应加报铁路系统单位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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