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2-16
摘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十九)污水处理费

  1.优惠内容: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初次申请时应加报委托证明。

  (二十)国家定点企业边销茶

  1.优惠内容:边销茶生产企业(定点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

  3.执行有效期限: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十一)残疾人用品

  1.优惠内容: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60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二十二)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免税品

  1.优惠内容:对于海关隔离区内免税店销售免税品以及市内免税店销售但在海关隔离区内提取免税品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2.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境口岸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1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初次申请时应加报海关的批准文件。

  (二十三)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

  1.优惠内容: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

  3.执行有效期限: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

  4.初次申请时应加报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相关业务文件。

  (二十四)农村生活用水

  1.优惠内容: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

  3.执行有效期限: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止。

  4.初次申请时应加报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获准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证明。

  (二十五)农村电网维护费

  1.优惠内容:对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国税发[2012]47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初次申请时应加报的资料:

  (1)计提农村电网维护费供电所(站)名册;

  (2)农村电网维护费财务明细科目设立情况说明。

  (二十六)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优惠内容: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

  4.初次申请时应加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十七)罚没物品拍卖

  1.优惠内容:罚没收入按规定由执罚部门和查处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69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按次确认免税收入。

  4.纳税申报时应加报执罚部门和查处单位就每笔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证明。

  (二十八)金融及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业务

  1.优惠内容:资产公司销售借款单位抵充贷款货物等免征增值税,被撤销金融机构为清偿债务转让货物等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按次确认。

  4.纳税申报时应加报相关资产或债务的证明材料。

  (二十九)重组改制

  1.优惠内容: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按次确定。

  (三十)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

  1.优惠内容:对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2.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按次确认。

  4.纳税申报时应加报的资料:

  (1)购货方的免税文件复印件;

  (2)《援助项目免税申请表》;

  (3)销售发票记帐联复印件(提供记帐联原件核对)。

  (三十一)简易征收之一

  1.优惠内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以下规定征收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3)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按次确认。

  (三十二)简易征收之二

  1.优惠内容:按简易办法依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

  (7)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3.执行有效期限:无固定期限,但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十三)简易征收之三

  1.优惠内容: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售寄售物品;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拍卖行拍卖货物;

  (4)免税商店零售免税品。

  2.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3.备案有效期:无固定期限。

  (三十四)适用其他税率的货物

  1.优惠内容:根据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除上述明确的其他低税率货物。

  2.政策依据: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3.执行效期限:依据相关文件规定。经备案登记后,执行期的其他年度不再备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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