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2-16
摘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2013-02-16

  税屋提示——依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有关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7月6日起全文废止。

  为保障纳税人权益,优化纳税服务,简化办税环节和资料报送,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及其他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增值税优惠政策,是指增值税减税、免税、即征即退、简易办法征收以及适用低税率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由国税机关审批后执行的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应经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的税收优惠。

  三、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自国税机关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注明的起始月份开始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国税机关批准或备案登记的,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

  四、报批类税收优惠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向县(市、区)国税机关(以下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国税机关(以下称有权国税机关)审批确认。除另有规定外,报批类税收优惠均由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具体见《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管理要求》,附件1)。有权国税机关应以正式文件批准,批准文件应注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政策依据、执行起止期限及相关要求等内容。税收优惠未规定期限的,可只注明执行起始日期。

  税收优惠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原则上进行一次性审批。但对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证书)是享受税收优惠必备条件的,税收优惠审批期应与相关认定证明(证书)有效期一致。

  (二)纳税人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经批准后,在批准执行期内的其他年度,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出继续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经备案登记后继续执行已批准的文件。

  (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申请享受报批类税收优惠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提供的资料

  (1)书面申请(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申请税收优惠项目及政策依据等);

  (2)《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登记)表》;

  (3)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质认定(证明)资料。

  2.税收优惠执行期的其他年度(每年1月31日前)应提供的资料

  (1)《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登记)表》;

  (2)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相关数据及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说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质认定变化情况资料。

  (四)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按以下要求办理:

  1.纳税人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在批准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间,可在当月申报纳税的同时报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提出退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原则上应在当月月底前办结退税手续;情况特殊的,经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最迟应在一个季度内办结退税手续。条件许可的,主管国税机关也可在纳税人申报税款征收入库的同时办理退库手续。

  2.办理即征即退的基本流程

  (1)税款征收入库同时办理退税。纳税人应在申报纳税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提出当月退税申请。在纳税申报时提交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主管国税机关在当月申报税款征收入库的同时,办理退税手续。

  (2)税款征收入库后办理退税。纳税人在申报纳税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提出当月退税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在当月月底前办理退税手续。

  3.即征即退纳税人按月申请退税时应提交的资料

  (1)《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批)表》;

  (2)相关数据计算过程及说明材料;

  (3)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及根据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4.纳税人经批准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在执行期间按月退税时不再报有权国税机关,而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直接办理退税。

  五、备案类税收优惠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登记)表》及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备案证明资料。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均由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登记(具体见《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管理要求》,附件2)。主管国税机关在《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登记)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税收政策有规定期限的应注明执行期限。

  (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经备案登记后,应在执行期内其他年度的1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有关备案资料。以下情况除外:

  1.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的相关业务属一次性或不经常但会偶然发生的业务,只需在发生业务时按申请备案程序办理。

  2.享受低税率的货物和劳务(不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的货物和劳务),经备案登记后,执行期的其他年度不再备案确认。

  (三)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申请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备案登记时应报送的资料

  (1)《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登记)表》;

  (2)生产经营情况及享受税收优惠项目书面说明材料;

  (3)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质认定(证明)资料。

  2.每年1月31日前报送的资料

  (1)《增值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登记)表》;

  (2)上年度享受税收优惠项目的相关数据及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说明;

  (3)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质认定变化情况资料。

  六、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按照国税机关的要求进行更正或重新填报。主管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与其享受税收优惠无关的资料。

  七、纳税人同时从事税收优惠项目和非税收优惠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税收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享受税收优惠的额度。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分别核算但核算不清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八、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经批准或备案登记后,除即征即退税收优惠和由于需按年度计算享受税收优惠的以外,其他均可在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直接计算、扣除减免税额。对按规定需提交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前将相关资料交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再进行纳税申报。

  九、符合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属于免税的,应将免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中;属于减税的,应将减税优惠的减征额填写在 “应纳税额减征额”栏中。

  (二)按简易办法征收的纳税人,应将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栏中,将计算的应纳税额填写在“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中。

  (三)享受即征即退的一般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项目相应栏次内填报数据。在缴纳税款时就“一般货物及劳务”项目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项目的应纳税额,分别开具税款入库凭证。

  十、税收优惠规定需要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除另有规定外,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属纳税人常态化生产的且上年度已检验检测的产品,每年应提供不低于享受税收优惠产品数量10%抽检比例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二)纳税人生产未经检验检测的新产品或以前年度检验检测过但产品配方已进行调整的产品,应提供全部产品的检验检测报告。

  (三)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应提供新的检验检测报告。

  (四)生产工艺流程需要经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在生产工艺流程发生变化之后,应提供新的检验检测报告。

  十一、纳税人发生与税收优惠条件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书面报告。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后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或报请有权国税机关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资格,并书面告知纳税人。

  十二、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时,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原件保管(出具)单位的公章,必要时应提供原件核对。纳税人应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经审核确认后,在以后年度申请备案时可不重复提供。

  十三、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并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十四、本公告下发后新增或调整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另有规定外,均由主管国税机关按备案类税收优惠进行管理。

  十五、本公告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十六、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流转税税收优惠管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8]15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执行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而未按规定办理报批或备案手续的,均按本公告补办相关手续,未征税款不再征收,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附件:

  1.报批类税收优惠项目及管理要求

  2.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及管理要求

  3.税收优惠有关表格及文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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