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3年国家新颁布的税收政策和涉税文件中(含2012年签发2013年发布的文件)涉及消费税的政策有13个,现归纳如下,供工作中参考: 二、减免税政策5个。 但青奥会税收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亚青会、东亚会税收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2、《国务院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3〕28号)规定: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明确:自2013年4月20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单位或支援受灾地区重建的企业、单位,在3年内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明确: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3〕105号)明确: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工业生产领域机械设备及汽车、船舶等交通运输设备使用后失去或降低功效更换下来的废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免征消费税。 纳税人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回收的废矿物油应具备能显示其名称、特性、数量、接受日期等项目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生产原料中废矿物油重量必须占到90%以上。产成品中必须包括润滑油基础油,且每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应不少于0.65吨。 (3)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产品与利用其他原料生产的产品应分别核算。 但在执行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二是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连续加工生产润滑油,或纳税人外购利用废矿物油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加工生产润滑油,在申报润滑油消费税额时按当期销售的润滑油数量扣减其耗用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润滑油基础油数量的余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三是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其“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是指已由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查证确认的,纳税人发生未达到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为的当日。 四是经核实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税务机关追缴其此前骗取的免税税款,并自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纳税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五是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本通知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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