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规[2014]4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1-22
摘要:开具电子发票后,发生交易撤销或变更,如在发票开具当月的可以作废,不在当月的,应当开具红字发票。作废的电子发票应在电子发票系统进行作废处理,红字发票的开具内容应包括原对应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4]4号       2014-01-2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和《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24日起,在江苏省开展电子发票应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二、电子发票的业务和技术标准由税务机关统一制定,试点纳税人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的电子发票系统办理电子发票开户登记、领用、开具、传输、查验等事项。

  三、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范围限于经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上线运行电子发票系统的纳税人,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具。

  四、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应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完整,不得篡改、删除、伪造,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电子签章,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存储、上传开票信息。

  五、开具电子发票后,发生交易撤销或变更,如在发票开具当月的可以作废,不在当月的,应当开具红字发票。作废的电子发票应在电子发票系统进行作废处理,红字发票的开具内容应包括原对应电子发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

  六、电子发票可以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进行查询验证。取得电子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与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查验结果不一致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七、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公告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本公告自2014年1月24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苏省第一批电子发票试点单位名单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放心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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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大润传感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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