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管税务机关与建安企业(项目部)形成一次性管理的畸形征纳关系。 即使是平时对建安企业(项目部)纳入了监管,也只仅仅是管理了承建方这一边,到时候建安企业(项目部)要求开多少金额的发票,我就按此金额收税,至于该金额是否按税法规定包括了所有应计入建安劳务应税营业额的款项,如建安工程的材料款、价外费用等是否计入营业额,是否有“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货币交易方式,这些就根本没去管了,理由也许就是我(科、所)只管了这个建安项目部,建设方(付款方)不归我管。片面的理解了征管权限和调查权限的关系,把对建安企业(项目部)的整个征管错误的局限于窗口开票这一个点上。 (三)“以票管税”只体现在项目结算的最终环节。由于企业要到最终工程结算时才开具发票,不开具发票时收取的工程款就不缴税,平时收取预收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就是开具收据,这些游离与税务机关监管之外的收据五花八门,税务机关很难控管,且当前现行税收征管也没把建安企业开具的收据纳入管理范围,收据在社会上到处有买,企业不到需要开具发票时就可以不搭理税务机关。 对收据和工程预收(预付)款环节的税务监管不到位,由此产生一系列问题: 2、因为建安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承建方缴纳的营业税等是由建设方承担,建设方和承建方就串通一气,把材料款等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以材料发票等入账,结算时只按人工费或包含部分材料费来开具建安发票;或者代承建方支付一些费用由建设方直接取得发票入账;至于“以地、以房、以物抵工程款”等非货币交易方式,就更加涉及双方的应缴税金,不体现在建安工程营业额内对双方有利。在结算开具发票时,往往不包含这些内容,从而减少了建安工程的应税营业额和相应的税金。 (四)上述做法既违背了营业税等税种的纳税期限规定,延缓了国家税款的法定入库期限,同时,还可能引发企业届时因无钱纳税而选择使用假发票等歪门邪道。 即使企业按规定缴足了一项工程的税款,也可能因为一个区县内某一年度结算的工程少、或者数个大项目集中结算,而造成税款入库的不均衡,影响税收计划制定的准确和当年任务的完成,还可能由此造成在本年任务已完成的情况为压次年的任务基数而人为压库的情况等一系列问题。 二、稽查时应注意的几个重点和处理方法 (二)详细审查企业的账簿。在审查收入科目的同时重点审查核对往来款项,包括银行贷款的使用流向,通过对其账簿的款项往来与所提供的合同逐一核对项目,从中发现没有计入收入的工程项目和已收工程款。 (三)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要一并进行检查。由于建安行业的特殊性,挂靠、承包是当前建安行业盛行的潜规则,而建安企业对这些挂靠、承包项目部的管理又是松散型,基本是签合同时盖个章,结算时收足管理费,至于财务方面是基本不管,各个项目部都有自己的财务人员和账簿、帐号,而税收问题往往又出在这些挂靠、承包的项目上,因此必须对所属挂靠、承包项目部的账簿一并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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